男大生捷運偷拍女高生裙底風光還分類 賠12萬後僅判4年

記者莊淇鈞/台北報導

示意圖。(圖/資料畫面)
示意圖。(圖/資料畫面)

▲示意圖。(圖/資料畫面)

劉姓男大學生去年(2023年)搭捷運下車準備出站時,在電扶梯上拿手手機偷拍1名女高中生裙底風光,被1名女老師見義勇為喝止,劉男被獲報到場的捷警逮捕,起初劉男先認錯卻又翻供辯稱穿高中制服未必就是未成年人,但警方發現,劉男手機中竟以校名作為資料夾名稱,將偷拍影片分類收藏。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審酌劉男已拿出12萬與女高中生和解,依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4年徒刑。可上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劉姓男大生說當天有看到女高中生穿著白上衣及黑裙,但他不確定是否是學校制服,也沒注意到女高中生有背背包或衣著有校徽,他當下不知道女高中生未滿18歲,因為他就讀大學,有很多同學在舉辦活動時也會穿回高中制服,所以從他的角度來看,他不覺得穿制服就一定是高中以下的學生。

法官勘驗劉男犯案手機,發現內有數個取名「SH」或「JH」資料夾,其中幾個用校名英文縮寫加上「SH」的資料夾,存有許多白衣黑裙女高中生的裙底畫面,可見劉男是以「JH」代表偷拍國中(junior high school)女學生、以「SH」代表偷拍高中(senior high school)女學生。

法官審酌,劉男為一己之私慾,竟違反被害女自意願,就屬於《兒少條例》所稱「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裙襬所遮掩的隱私部位遭偷拍,就算廣義的「性影像」侵害被害少女的性隱私,並造成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的負面影響,加上法院審理中,劉男卻翻供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不過法官考量劉男靠母親籌錢、已賠償被害少女12萬元和解,因此依情堪憫恕規定,判劉男4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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