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交往偷看對方手機有罪嗎?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正向溝通化解,勿採違法行徑

【綜合報導】男女朋友交往,經常互相交換手機使用,登入對方社群網站帳號。但若未經對方同意便擅自使用,再親密之人仍有觸法可能。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王碩志於ETtoday雲論中撰文道,戀愛中雙方不論如何親密,都是獨立個體,擁有自己隱私,建議不要採違法行徑維繫感情。以下為他撰文內容:

 

小美和大雄是同一所大學的學生,因共同修某一堂課而相識,墜入情網,成為同學羨慕的情侶。兩人交往數月後,小美發現最近大雄和她相聚時常心不在焉,即使只有兩人,大雄仍滑手機和他人聊天,甚至會避開小美和他人講電話。小美認為,對方一定有什麼秘密瞞著她。

某日,小美趁大雄去打籃球時,偷偷拿起對方的手機,儘管大雄的手機有設定螢幕圖形鎖,但小美早就記下解鎖密碼,解鎖後便看起他和別人的LINE對話紀錄。果不其然,大雄早已變心,與其他女子以「老公」、「老婆」互稱,好不親熱。難過且生氣的小美,拿著手機到籃球場興師問罪,大雄覺得顏面盡失,便跑到警局對小美提告。

小美偷看別人手機的行為,在道德上不妥,但有嚴重到會被刑事處罰,留下前科嗎?

好奇心是人的天性,尤其面對感情,更想要知道、甚至掌握對方的一舉一動,因而想竊探對方的私密。上述案例中,小美利用與大雄平常的相處,知悉對方的手機解鎖密碼,然後趁其未留意之際,窺探手機內的私密對話,或許在情感道德層面上有一絲同情的空間,畢竟是大雄對感情不忠在先,但在法律層面上,卻觸犯刑法第358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358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大雄手機設定的螢幕圖形鎖就是法條規定的「電腦之保護措施」,小美為了感情上的原因,未經對方允許並逕自解開螢幕圖形鎖,就觸犯了規定。

然而,大雄出軌在先,小美為了保護自己的感情而去探查對方隱私,可否主張並非法條所謂的「無故」呢?過去雖然有新聞刊載「夫妻雙方負有維護婚姻貞潔的忠誠義務,配偶為了去除婚姻貞節的疑慮,侵犯私領域時,應被視為維護婚姻貞潔所做的必要努力」,因此翻攝電腦資料,與妨害秘密構成要件的無故並不相符,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但亦有法院持相反見解,認為「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參照)。

不論如何,就算採取前者較寬鬆的認定標準,也僅適用於婚姻關係中,而小美和大雄只是男女朋友,因此女方恐難以因男方出軌在先而主張窺探行為並非無故。戀愛中的兩個人,不管在怎麼親密,從法律上來看,都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個自擁有自己的隱私,若感情產生波瀾,請以正向方式溝通化解,不要採取違法行徑,不然就像小美一樣,賠了「男友」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