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扮女生約砲 被控強制性交高院判3年6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林姓男子佯稱是在某國立大學就讀的女生,假扮身分在Justdating、Tinder、Line等交友或通訊軟體,以暱稱「QQ」、「Ashely」,宣稱自己名為「林語婕」與男生約砲,再利用關燈黑暗機會肛交得逞,桃園地院依林男騙砲13次,各判刑3年6月,應執行徒刑4年6月,上訴二審後,高院合議庭認為其中一名被害人與林維持「男女朋友」關係,不構成強制性交罪,改判林男徒刑3年6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男是成年男子,卻在網路上張貼年輕女子照片,設定性別為女性,使用Tinder、LINE等交友網站或通訊軟體,以暱稱「QQ」、「Ashley」結識不特定男子,自稱為「語婕」、「林語婕」之19、20歲女子,白天在某國立大學就學,晚上在貿易公司擔任會計實習生,製造半工半讀女學生假象。

之後林男在109年3月26日邀約一名被害男子到其桃園蘆竹區的住處,以「林語婕」的哥哥出面接待,並佯稱為避免家人知悉而要求被害男子關燈等待。林男再冒充「林語婕」進入房間內,造成被害男手誤認是與女子發生性行為,任由林男徒手撫摸 其陰莖直至勃起,再調整姿勢肛交,違反被害人意願為性交行為。

林男並於109年2月間就以相同手法與另一名男性約砲,不過,該名男子因第一次性行為後,林男就離去,該名男子並未「察覺有異」,接著又與林男假扮的「林語婕」性交11次。

桃園地院一審理,認定林男利用假扮女生的詐術,與2名被害男子共性交13次,因此依13次強制性交罪論罪,各判刑3年6月,合併應執行徒刑4年6月。

林男堅決否認犯罪,檢察官也認為一審未將成立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論罪,都上訴二審。

高院審理認為,依被害人證述、通訊軟體及交友網站之對話紀錄、扣案手機等證據,認被告林男確有檢方起訴的犯罪行為,其詐騙手法,顯已妨害、干擾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而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此外,檢方起訴林男使用安眠藥物強制性交,卻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被害人違反意願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與服用美得眠錠藥物間具有因果關係。所以維持一審無罪認定。

至於另一名「被害男性」,高院合議庭認定,檢方認被告林男隱瞞自身為男子的事實,與該「被害人」維持「男女朋友」關係,並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自109年2至5 月間,在蘆竹區住處內,在黑暗之狀態下,使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違反其意願為性交行為共12次。合議庭認依該「被害人」證述之內容,難認他確不知悉被告是男子,也難認被告確有違反該「被害人」意願而為性交行為。原判決就此部分認被告成立強制性交12罪,尚有違誤,所以將此部分撤銷改判無罪。

照片來源: 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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