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思覺失調症竟四處放火燒屋 法官予以減刑並監護3年

張姓男子因思覺失調症導致便是違法能力降低,法院依法予以減刑但需在執行前入相當處所監護3年。(圖/本報資料照)
張姓男子因思覺失調症導致便是違法能力降低,法院依法予以減刑但需在執行前入相當處所監護3年。(圖/本報資料照)

居住北市南港張姓男子因酗酒時常流連徘徊路邊,多次向水果攤借錢遭拒,前年7月心生不滿,持打火機點燃帆布,又點火燒紙箱,導致水果攤、一旁店家遭大火吞噬,男子全程目睹。法院囑託醫院精神科鑑定,認定他有思覺失調症,致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予以減刑,依放火燒燬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令執行前施以監護3年。

張男前年7月5日向路邊水果攤借零錢遭拒,又向旁邊的資源回收場老闆借零錢,仍遭趕出門,隔天凌晨2點多,持打火機先點燃水果攤的帆布,見火勢猛烈後,又點燃10公尺旁資源回收場前的紙箱,致大貨車頭燒毀,路過的計程車司機見火勢,立刻通知警消撲滅火勢。

大火將水果攤儲物間燒毀,隔壁安全帽店天花板、牆面燻黑碳化嚴重、鐵皮被燒到變色嚴重。但張辯稱,他無法預測火勢,沒有蓄意要燒安全帽店以及貨車,主觀上沒有放火的故意認識等。

判決指出,張男20多歲就出現自言自語、情緒躁動,20多年前經精神科確診為「急性精神病狀態」,後來因交友不慎,開始習慣性飲酒,花用金錢不知節制,常為了用錢與家人發生爭執,案發前最後一次門診在同年5月,已隔1個多月沒有再度就醫取藥。

張男疾病已呈現慢性化,因精神病狀態急性發作而致生放火犯行,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一期辨識而行為能力有顯著降低,依法減輕其刑,但張男接續在水果攤、資源回收場前放火,導致被害人嚴重財產損害、心生恐懼,至今未達成和解,依法判刑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避免張因病對他人造成難以預料的危害。

◎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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