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持槍打死和事佬 法官判殺人等罪刑18年6月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18日電)王男與賴女及其男友吵架,卻持槍打死勸架王女,被告主張誤殺,但法官以捷運隨機殺人案為例,認為不能以被告與被害人無糾紛,就認定無殺人犯意,以殺人罪等判王男18年6月。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刑事判決書,王明意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6月,褫奪公權7年,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併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王明意不滿親戚賴語彤回到南投縣魚池鄉華山巷祖宅居住及賴語彤小孩吵鬧聲音等原因,民國106年10月16日晚間與賴語彤及賴語彤男友趙彊爭執後,持具殺傷力槍枝及子彈,在賴女屋外朝客廳開槍,導致屋內另一名勸架親戚王桂菁背部遭子彈擊中1發,子彈自左胸竄出,王女當天深夜不治死亡。

王明意犯後繼續持槍彈要進屋,但趙彊立即將大門推壓關上,門片夾到王明意持槍手腕,王明意縮手,趙彊隨即鎖上大門,王明意接著持槍在屋外走動,賴語彤報警後,王明意駕車逃往埔里,警方106年11月3日在台中市拘提王明意,並扣得槍彈等證物。

被告王明意坦承與賴語彤及賴語彤男友趙彊發生爭執,並揮拳毆打賴語彤臉部,雖然返回住處取槍彈對賴語彤住處開槍,但他是要殺趙彊,並沒有要殺王桂菁,沒有要致人於死的意圖,雖然律師辯護也以王明意喝醉等理由主張是過失致死,但法官勘驗證據不採信。

法官認為,現今殺人案件頻傳,常有殺人犯嫌與被害人無親、無故、無仇恨仍殺害,如眾所周知的捷運殺人案,無法以被告與被害人無糾紛,即認定無殺人犯意,因此,被告殺人犯行事證明確,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第1項、第2項等法條判決。(編輯:翁翠萍)1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