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社區戲水手臂卡SPA池排水孔溺水 二審判物業需賠611萬元

一名11歲男童於社區SPA池戲水時,因手臂遭孔蓋脫落的排水孔吸入導致溺水,受有缺氧性腦病變。男童父母提告求償,一審判物業公司、管理人等賠償新台幣222萬餘元,二審改判賠611萬餘元。

一名11歲男童於社區SPA池戲水時,因手臂遭孔蓋脫落的排水孔吸入導致溺水,受有缺氧性腦病變。男童父母提告求償,一審判物業公司、管理人等賠償新台幣222萬餘元,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賠611萬餘元。圖為台灣高等法院所在的司法大廈。(中央社資料照)
一名11歲男童於社區SPA池戲水時,因手臂遭孔蓋脫落的排水孔吸入導致溺水,受有缺氧性腦病變。男童父母提告求償,一審判物業公司、管理人等賠償新台幣222萬餘元,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賠611萬餘元。圖為台灣高等法院所在的司法大廈。(中央社資料照)

判決指出,民國106年7月30日,當時一名11歲男童使用社區SPA池時,因SPA設施運轉,導致已鏽蝕的排水孔脫落,男童的左手臂被排水孔吸入,無法掙脫而溺水。

男童父母主張,男童因被排水孔吸入導致溺水,受到缺氧性腦病變等傷害,至今無法自理生活,往後仍須持續復健,並由專人看護,因此向未盡管理維護責任的物業公司、現場負責的主任及工作人員求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主任及工作人員,應給付男童新台幣182萬餘元,並給付父母各20萬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做出二審判決。

二審認為,物業公司、主任及工作人員對於SPA池有管理維護的注意義務,卻疏忽未注意SPA池排水孔有脫落之虞而未維修,導致男童與其父母受到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審指出,男童父母未依SPA管理辦法及公告,陪同未滿12歲的兒子使用SPA池,未能在場制止男童潛入水下靠近排水孔,於其溺水時未能及時救助,認定父母須負50%過失。

二審審酌工作人員與男童父母於審理時達成和解,並已給付140萬元,扣除此部分金額,今天判決物業公司與主任須連帶給付561萬餘元,給付男童的父母各25萬元,共計611萬餘元,本案可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