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司法權傾斜時…

作者:葉光洲(政治大學法學博士,執業律師)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同婚釋憲結果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同婚釋憲結果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上星期5月20日,因著諧音「我愛你」,成為台灣許多戀人前往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的好日子,其中也包括同性的朋友,前往戶政機關登記為伴侶(如:台南),但因為現行民法規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制度,因此二個性別相同的人可否完全比「一男一女」來辦理結婚登記,在今天(5月24日)公布的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是這樣說:

現行民法有關婚姻的規定沒有保障同性成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規定違背,立法院應該立法,若立法院二年內沒有完成立法,同性二人可以直接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對這個解釋,個人認為:

  • 多數大法官意見無視台灣多數民意,戕害司法權:

司法院曾在官網上表示,司法權具有二大功能,第一是「定紛止爭,安定社會秩序、維護國家安全」(資料來源:司法院)。去年11月29日台灣民意基金會公布民調指出,對同性婚姻這個議題,贊成者46.3%、反對者45.4%,因此該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認為,此議題目前處於「 零共識」狀態,如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將如同規模十的大地震。不到一個月,12月26日同一個基金會公布針對同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調,變成37.8%贊成,56%反對,該基金會指出,挺同反同力量的交鋒,已從原先11月雙方旗鼓相當,轉變成目前反同力量超前挺同力量18個百分點,其中,強烈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比例達到34.8%,超過11月的27%(媒體來源)。

很遺憾,在這次748號大法官解釋中,我們感受不到大法官願意體察多數民意反對同性婚姻的隻字片語,反是閱讀解釋內容時,眼睛卻一再被引用外國說法的司法菁英驕傲所刺傷。

  • 多數大法官意見使司法與立法者合一,成為司法巨靈:

對「三權分立」制度的創立有極大貢獻的孟德斯鳩說「長久的經驗告訴我們:無論誰掌握了大權,都會濫用職權,都會把他的威權施用到極點。…若想制止威權的濫用,必須以權力來牽制權力。」對於司法權,他則說「司法權如不與立法權或行政權分開,人民也無自由可言,因為如果司法權與立法權合併,法官即為立法者,人民的生命自由便有被任意處分的危險。」(資料來源:中華百科全書

因此,即便我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均明定適用「婚約」、「訂婚」及「結婚」之主體均為「男」及「女」之不同性別二人,在「三權分立」制度下,若欲改變現行婚姻制度,僅能以具有民意基礎之立法院以立法方式修正民法,而非司法院進行違憲審查,方可確保民主制度的三權分立原則,否則就是司法權侵害立法權。然而,這次大法官的解釋文,竟然宣示若立法院二年內不立法的話,未來可以直接去登記為婚姻,這就是最典型的「司法權與立法權合併」,「法官成為立法者」,面對這樣的司法巨靈,身為人民,只能自求多福。

  • 多數意見的大法官們成為同婚社運者代言人:

綜觀本次748號解釋文內容,彷彿閱讀一篇推動同性婚姻者的主張,也就是絕大多數篇幅論證同性性傾向如何符合世界潮流,同性者在法律上屬於劣勢,強調婚姻不等同於家庭,生育也不是婚姻內的要素等。

實際上,這樣等同於同性婚姻推動者的論述,實質上與聯合國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德國基本法,至今均認為婚姻屬於制度性保障,核心價值是一男一女的世界普世價值,完全背道而馳,迴避同性婚姻制度以崩解現行「男女」、「父母」及「夫妻」的「男女有別」親屬家族制度的真實面,無視同性婚姻中的代理孕母制度會如何影響所有提供精子、卵子及子宮者與所有人的下一代,只在意這場口號是否美麗,理想是否動人,卻很少考慮運動後的一切影響,但立法不能如此,每個立法都應該盡量考慮一切影響與風險,特別是與每一個人都有關係的婚姻制度立法。多數大法官如同婚社運者般贏得亞洲第一的稱號與風光,卻失去多數人民的信任,更對未來台灣的婚姻家庭影響投下難以預測的震撼彈。

結論:傾斜的司法,下一次將偏向何方?

多數大法官無法發揮定分止息的司法功能,司法與立法同歸一尊,司法天平完全傾斜,歷史告訴我們,下一次司法天平傾斜的反撲可能不會太遠,天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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