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衝擊郵輪旅遊業 損失不該由民眾承擔

記者 范詩敏 報導

受到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我國在2月6日公告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我國港口,讓原本打算在春季進行郵輪旅遊的消費者「損失慘重」。消基會認為,旅程取消屬於不可抗拒因素,責任和損失不該由消費者通通承擔,業者應扣除已支付必要費用後,將剩餘款項全部還給民眾。交通部觀光局也提出疫情國家旅遊解約退費原則。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尤其日本厚生勞動省證實至今(13)天鑽石公主號遊輪累計已達218例確診,其中1名為我國籍遊客。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在2月6日宣布,即日起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我國港口。根據台灣港務公司估計,今起到3月底受到影響的郵輪旅遊共112艘次,約14.4萬旅客人次。

消基會陸續接獲民眾因疫情而被迫解約郵輪旅程的申訴案,應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簽約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民眾參加郵輪旅遊,和國內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各依團體旅遊或個別旅遊性質也有相關法規規定。實際上,旅行社與外國郵輪公司訂位時,約定的付款條件、解約、契約變更及退費規定較嚴格,因此多數旅行社會要求消費者同時簽訂「郵輪特別協議書」,以排除出發前臨時取消行程賠償規定、旅程中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的退費規定適用。

但是旅行業者多半未依「旅行業管理規則」,將「郵輪特別協議書」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因此內容不符合「消保法」、「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不會獲得觀光局核准,無論消費者有無簽訂特別協議書,都不受其約束。因此郵輪國外旅遊契約應回歸於「民法」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

消基會表示,旅客與旅行社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或「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因受郵輪靠泊禁令或延課令而主張解約者,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旅客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旅行業須扣除已代繳的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必要費用,將餘款退還旅客。不過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要是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就要負賠償責任。

自即日起提升新加坡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至第二級警示;泰國提升至第一級注意。並提出旅客參團解約退費原則,像是被列為「注意」等級的泰國,民眾至當地應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並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在出發前一定天數前取消行程,須賠償一定比例金額;至於被列為「警示」等級的新加坡,民眾至當地應採取加強防護措施,並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解除參團契約,在扣除旅遊業者必要規費後,應按餘款補償一定比例給旅行業者,最高不得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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