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試法70年未曾修正時空變遷 立法院決議廢止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3日電)監試法修正公佈已70 年,因時空環境改變,部分內容與現況有所不符,社會各界有廢止監試法的討論;考試院等日前提案廢止監試法,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決議廢止監試法及三讀修正通過配套法律。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全案,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決議監試法予以廢止及三讀修正通過相關配套法律。

完成立法程序後,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發言指出,考試院在94年也曾提出廢止「監試法」的提案,可惜最終沒有三讀成功,相隔16年後的今天,立法院終於通過監試法的廢止,讓監察權可以不再受到考試院所管轄的法律所拘束,也同時配套通過「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的修正,讓權力分立的精神,可以徹底落實。

吳玉琴表示,廢止監試法只是回到現行憲法下的五權架構,但憲法是不是一定要有五權,相信國人都有不同意見,立法院也已成立修憲委員會。下個階段的重要任務,應該是透過理性的論辯,凝聚國人對修憲的期待,並將完成後的憲法修正案,交付國人公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22日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民進黨立委蔡適應、鄭運鵬、吳玉琴等人分別擬廢止「監試法」等案,獲委員會通過廢止監試法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考試院說明指出,監試法自民國39年10月26日修正公布至今,已超過70年未曾修正,因時空環境改變,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社會各界屢有廢止監試法的討論。

考試院認為,國家考試辦理的依據,包括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律,建構的典試制度及相關試務作業均十分完善。此外,配合監試法的廢止,這次也刪除典試法第10條(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6條(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及刪除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1條條文中,有關適用監試法的文字。(編輯:郭無患)11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