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球對決之返校的時代

圖:擷取自返校電影海報
圖:擷取自返校電影海報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返校這部電影票房已超過新台幣1億元,可以說是這幾年熱門國片之一。關於返校的劇情,很多影評都有討論,我們不深究劇情內容,但想跟大家回顧一些事情。

1949年5月20日零時起,時任臺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警備司令部司令的陳誠以《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布告戒字第壹號》為依據開始在台灣實施戒嚴,此次戒嚴直到1987年7月15日才宣告解除,共歷時38年又56天。

在戒嚴期間,依據《戒嚴法》第11條規定:「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

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九、寄居於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並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之。

十、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十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或調查登記,必要時并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徵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大家可以看看這些內容,可以說是在生活各層面上,都可以輕易地限制或禁止人民的自由。

搭配《戒嚴法》的還有《懲治叛亂條例》,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100條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3條第1項、第104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就是俗稱的「二條一」,不要忘了當時的刑法第100條第1項,可是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沒有如現行刑法第100條第1項有加上「以強暴或脅迫」的要件。光這些法條搭配起來的威力就是讓人不寒而慄。舉例來說,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其中第2條中有提到「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如果在戒嚴時期台灣有人發現舊金山和約有此條文,想研究為何1952年間日本才宣稱放棄台灣和澎湖,可是在1945年間就有所謂的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在台灣進行統治行為?所以想辦法蒐集了一些關於舊金山和約的文獻並找朋友討論一下。這樣的舉動,很可能就會被認為是意圖竊據國土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就適用前述就刑法第100條第1項加上「二條一」,結論就是唯一死刑!

再來《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及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11款之罪者,除有第9條第1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除了要命之外,還要奪產!看到這一條文,大家可以想像這根本是要摧毀所謂叛亂犯的一切。

看更多法操文章:

【高宏銘2020直球對決專欄】

台灣在國際法上地位和二戰後地緣政治的裂解契機

更多Yahoo論壇文章
小燕姊金鐘獎致辭 細數三次失業危機 值得上班族借鏡
就算給台灣第二家台積電,還是會被外資買光
惡法殺人
日本消費稅調漲首週,連稅務律師都抓狂的消費現場
何韻詩該受保障,其他人也是

今日推薦影音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