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修法正式實施】曾犯酒駕等罪章 不得就讀軍校

記者鄭豪/臺北報導

為嚴格要求官兵品德、維持單位純淨,國防部公告「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增列曾犯酒駕、賭博、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者,不得就讀軍校或軍校研究所;在學者則開除學籍。

原辦法中原已詳列曾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都不能就讀軍校。新法增列不能安全駕駛等門檻,不得就讀軍校或軍校研究所。

國防部表示,這是參照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修正相關規則,增列曾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列賭博罪、不能安全駕駛罪、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列為本規則第十九條不得入學之限制條件。

此次上路的規定也明示,已就讀軍校大學、專科或軍校研究所者違犯相關罪章,同樣依法開除學籍;另增訂學生、研究生未經核准具雙重學籍者,應予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