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歐盟如何防堵司機過勞

作者:樓永堅

上個月,有機會隨著本刊專欄作者黃正忠總經理帶領政大MBA學生至歐洲參訪注重社會永續發展的企業、金融保險公司及評等機構,印象深刻。十七天的參訪行程中,搭乘遊覽車跨越瑞士、德國和荷蘭三個國家,在長途跋涉的過程中,也順帶觀察了歐洲對於交通管理的一些作法,或可供國內借鏡。

首先,導遊每天都要斤斤計較出發時間,以及每晚參訪結束回到旅館的時間,甚至中間停留休息的時間。據歐盟法令規定司機每天駕駛不得超過九小時,隔天出車前至少要有十一小時的休息,每天駕駛四個半小時也必須休息四十五分鐘,其可分成第一次熄火需休息十五分鐘,第二次則需三十分鐘,以此累加。再者,每周總行車時間不得超過五十六小時,兩周行車時間不得超過九十小時,也就是說第一周工作五十六小時,第二周最多開車時數上限為三十四小時。

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還需要有執法的決心和技術才能落實。歐盟的規定是大客車須裝設行車記錄器,並記錄引擎開啟、關閉的時間,以及行車動線。另外,司機也必須填寫相關行車記錄,以供稽核。甚至,有些車輛隔夜未滿十二小時前,無法發動,確保司機不會過勞駕駛,以保障乘客人身安全。

其次在高速公路上,大客車或貨車大都行駛在外線車道,利用中間車道超車;小汽車則行駛中間車道,利用內線道超車,行車秩序井然。同時,高速公路沿線並未發現測速照相設施,也甚少看到警察執勤。據導遊說明,大客車皆裝有限速器,故不會超速;而一般汽車的違規罰款甚重,故交通秩序可以維持。

台灣近年來發生幾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慘重傷亡。借鏡歐洲經驗,為了乘客及大眾運輸的安全,政府交通單位、旅行業者、運輸業者及司機等相關組織應該共同努力,制定一套符合台灣地理環境的管理規範。一方面確保司機的合理勞動條件,一方面確保車輛的安全維護,並運用相關的科技技術與設備,以有效稽核相關業者的作為,確保行車安全。否則,若只是糾結在《勞基法》對司機工時的限制,並無法確實維護大眾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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