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齊澳洲!Google、臉書使用新聞要付費 林楚茵提草案獲31立委連署支持

數位平台包括Google、臉書等免費使用新聞卻能獲得高額廣告收益,對此多國相繼立法管制。(示意圖,本刊資料照)
數位平台包括Google、臉書等免費使用新聞卻能獲得高額廣告收益,對此多國相繼立法管制。(示意圖,本刊資料照)

2021年2月澳洲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規定新聞媒體可向Google、臉書等平台談判議價索取使用媒體新聞內容的授權費,藉以衡平兩者間談判能力的不對等,以使媒體獲得應有的廣告利潤。而我國也有意立法保障新聞業權益,今(26日)民進黨立委林楚茵就在臉書公布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法》草案,並獲31位跨黨派立委連署支持。

綠委林楚茵今在臉書表示,其提案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法》獲得跨黨派連署支持,期望藉此追求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平衡共榮。林楚茵指出,基於新聞有價和使用者付費原則,在諮詢新聞媒體業者、專家學者後,她提出了《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法》草案,內容包括幾大重點。

第一, 數位平台接獲新聞業者請求議價協商之義務;第二,雙方可採議價協商、調解、仲裁等管道;第三,雙方達成協議或仲裁後之義務;第四,新聞媒體業應提撥部分分潤改善新聞工作者工作環境。

林楚茵稱,這部法案將會是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產業「共榮共好」的一大突破,接著會要求主管機關盡快提出院版並進入委員會審查,趕在本屆屆期內完成立法程序。

事實上,在澳洲立法之後,包括加拿大 、印度及美國等國均效法,其中Google也已訂定協議,承諾向德國、法國、奧地利、荷蘭等國共計300多家媒體支付使用新聞費用。

由於廣告是媒體的主要收入來源,2019年台灣數位廣告收益約新台幣458億元,臉書跟Google就占其中6至8成,然而數位平台使用媒體新聞報導內容不必付費,卻能從中獲得巨大廣告利益,也未合理分配給媒體,此即嚴重損害媒體業的生存空間,因此這次立法提案《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法》,有望保障台灣媒體之權利。

而除了之外,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林宜瑾、邱志偉等也曾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法》草案,已於3月17日在立法院院會通過交付交通委員會審查,內容包括由數位發展部擔任主管機關,由數位發展部擔任主管機關,專法建立新聞媒體要求平台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的法律依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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