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拍板 亞泥等須補做環評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未來面積2公頃以上、且每年開採數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舊礦區,必須補辦一般環評,包括亞泥新城山等6個大型舊礦區首當其衝,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若屆時未依法辦理,最重可廢止其原核定的礦業用地。

「礦業法」修正草案有6大重點,包括:未來將會管制總開採量;補辦環評,以強化環境保護;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開放資訊參與;明定回饋機制;及刪除不合理條款。

行政院長賴清德昨在院會裁示,「礦業法」修正草案重點,依循「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並就開採量進行管制,也新增了環境保護監督機制,並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公民參與。除已兼顧環境保護及產業需求,礦產資源定位以供應「內需」為主軸,以促進經濟及環境的永續發展,並符合社會最大期待及共識。

根據「礦業法」修正草案,未作環評的礦場須補辦環評,包括亞泥新城山、潤泰、台塑等6個大型舊礦區將首當其衝;其餘60處小型礦區只需作環境調查分析的簡易環評。此外,未來申請新礦業用地或展限都須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否則將可不予通過或是勒令停工。

政委張景森指出,此次修法後會有3方面衝擊,經濟部主管礦業發展,過去保障長期投資的方式,現在較為縮短(20年一次),長期投資穩定性會較低,對水泥供應的穩定性可能造成影響,經濟部後續應檢討相關的穩定機制。其次,開發計畫中明定納入「原基法」,對原民會也會造成衝擊;對環評制度也會有新的衝擊,各部會更主動關心所主管事務中的環境衝擊問題,短期上可能有適應問題。

賴揆裁示,有關政委張景森所做的3個提醒,請經濟部、原民會及相關部會提早因應。也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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