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拚三讀 經部:業者展限申請有5年緩衝期

(中央社記者劉千綾台北25日電)礦業法修正草案力拚月底三讀通過,經濟部表示,礦權申請展限部分,新法上路後將有落日條款,給予業者5年時間接軌新法;另若未辦理原住民諮商同意的業者,新法上路後最重可廢止礦業用地。

立法院長游錫堃昨天召集朝野黨團協商礦業法修正草案等案,朝野黨團達成協商結論,包含礦權申請展限期間的存續問題、主管機關審核效期、原住民諮商同意與環評管制等關鍵條文,均照協商條文通過,預計月底就可以完成三讀。

礦業法修法除了刪除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核准等霸王條款,新法上路後,舊礦場須補辦環評、未作諮商同意礦場1年內補辦原住民諮商同意。

經濟部礦務局初步盤點,全台有39個礦場須補辦環評,依照礦區產量、面積和位置區分,有8個大礦,31個小礦;新法上路後,大小礦場分別須在3年、5年內啟動環評申請,後續經濟部也會舉辦說明會協助業者因應。

礦權申請展限部分,經濟部官員表示,在礦業法修法期間,有76個礦場的申請展延案遭凍結,立法院三讀時會以附帶決議方式,給予業者5年的時間適用舊法,也就是說,業者有5年的緩衝期接軌新法,包含提出礦場關閉計畫、行使土地同意權。

為尊重原住民族權益,礦業法新法上路後,有涉及原住民保留區的礦業用地1年內須補辦原住民諮商同意,業者若未辦理,經濟部除開出罰則、要求改善外,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

官員指出,在原住民地區有78個礦業權,在礦業法修法期間,經濟部持續宣導業者與原住民舉辦諮商同意,目前已有16個礦業權完成,49個礦業權已啟動相關程序。官員表示,超過一半的業者有意識要與原住民辦理諮商同意、與部落互動,盼在礦業發展的同時,兼顧原住民權益和生態平衡。(編輯:楊凱翔)1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