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沖之鳥礁 日本吃軟怕硬

大陸海調船「海洋地質9號」日前在日本最南端的「沖之鳥礁」周邊海域活動,日本認為此海域是日本專屬經濟海域(EEZ),要求大陸停止活動。大陸的海調船在此海域活動並非首例,2004年5月「向陽紅14號」即在此海域進行調查活動,去年7月「大洋號」亦進入沖之鳥礁日本主張的EEZ作業10天,日本皆以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向北京抗議。

國際政治須以理服眾

「沖之鳥礁」在海面下的礁體雖達東西4.5公里,南北1.7公里的面積,但漲潮時其露出水面的「北小島礁」與「東小島礁」僅分別距水平面16公分與6公分,其中「東小島礁」的島圍僅達3.2公尺。日本為島國,全境共有6800多座島礁,其中類似「沖之鳥礁」不能供人居住,無法在島上從事經濟活動的「岩礁」為數不少,「沖之鳥礁」的地理條件在6800多座島嶼中應為最差,若「沖之鳥礁」這類「岩礁」可因人為的護礁圍體加固設施,升格為島嶼,進而主張200海里的EEZ,日本其他「岩礁」幾乎全數可擁有廣闊的EEZ。

日本國會2010年通過《低潮線保全及基地設施整備法案》,在沒有船舶停靠設施的沖之鳥礁,通過設立經濟活動基地,向國內外宣傳「沖之鳥」是「島」而不是「礁」。然而,美國夏威夷大學教授戴克認為,「沖之鳥礁」總面積9.44平方公尺,僅兩張King Size床大小,日本不能據以主張EEZ。

「沖之鳥礁」位於太平洋第一及第二島鏈中間,其周邊海域牽動中、日在中西太平洋的經濟與安全戰略利益,日本為據以主張約42萬平方公里的EEZ,利用鋼筋、水泥、消波塊等進行加固,人工造「島」,並設立測量標誌、氣象觀測設施及直升機起降平台,創造「沖之鳥礁」符合UNCLOS第121條中「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之要件,在2008年11月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申告「沖之鳥礁」大陸礁層之延伸,主張擁有面積約為25萬平方公里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陸礁層,惟在2012年4月下旬的表決中未被接受,但日本仍我行我素在其宣稱的EEZ內「執法」,干擾台灣漁民在該海域的合法捕撈作業權益。

國際政治須以理服眾。若日本無視CLCS對「沖之鳥礁」可否主張相關經濟海域權益的表決結果,企圖以「力量」獨占該處海域具高經濟價值的豐富漁業資源及大陸礁層蘊藏的石油替代能源礦產「甲烷水合物」,此行徑有何立場在國際社會指控他國?試想,美、日能否容忍北京未來不依「南海仲裁案」裁決結果調整其在該海域的維權行動?而日本又能否支持北京援引菲律賓模式向海牙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提出對「沖之鳥礁」島嶼地位的挑戰?

捍衛沖之鳥礁捕魚權

在中、美對抗加劇之際,中、日對沖之鳥的「島」、「礁」之爭成為雙方在釣魚島列嶼主權爭端之外,另一「灰色衝突」熱點,此不僅凸顯美、日在UNCLOS解釋上的「雙標」,亦可對比大陸不在我方控制的金門、馬祖、澎湖、東沙及太平島等島嶼進行類似的「灰色衝突」。北京雖堅稱對台灣的主權,但在兩岸關係中,仍尊重台北的管轄,只要台灣不謀求獨立,仍在「一中」架構內,大陸不必藉「灰色事態」對台挑釁,徒令親痛仇快,更無助於兩岸問題的和平解決。

日本應對大陸科學船在沖之鳥礁海域的調查活動,以留下抗議紀錄為主,對我漁船在此海域的合法作業,卻動輒由海上保安廳強力取締,2016年屏東琉球籍漁船「東聖吉16號」在沖之鳥礁遭日本海上保安廳第三區公務船扣船裁罰,國人應記憶猶新。

在日本片面主張的沖之鳥礁EEZ內,不乏大陸及南韓的漁船,但日本海保廳只挑軟柿子吃,每每取締我方漁船,此反映日本對台灣的高傲態度,與國人的對日友好形成強烈反差。

政府須在「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加把勁,捍衛台灣漁民在沖之鳥礁周邊海域的公海捕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