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政黨紛爭有賴司法最終裁判
政壇各有立場,當然會有紛爭,裁判者就是司法,依循司法就形成法治社會,司法不受尊重就變成人治社會,哪來民主?
憲法法庭日前就國會擴權法案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立院國民黨團會後表示,通篇答辯證明國會自主在民進黨人的口中就是「綠能,你不能」。黨團呼籲大法官需做讓社會心服口服的釋憲判決,才能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民眾黨團批評,民進黨是希望立法院成為立法局、行政院橡皮圖章;民進黨團則強調,法庭論辯過程中凸顯「國會擴權法案」在程序上失序、內容要件規範失當,禁不起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挑戰。藍、綠、白三黨會後啟動輿論戰,可視為法庭延長賽。三黨仍然各說各說,毫無交集,最終只能訴諸司法裁判。民主國家解決政黨紛爭,就是透過定期選舉,但不論選舉輸贏,還是要遵守法治,否則就陷入叢林法則。三黨法庭爭辯不停,會後不願善罷甘休,證明司法裁決的重要性。藍營放話要大法官做出讓人民心服口服的釋憲,是向司法施壓,並不可取。
憲法法庭針對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包括總統國情報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國會調查權、聽證權是否違憲?刑法新增「藐視國會罪」是否違憲?展開言詞辯論,最後,由審判長許宗力諭知三個月內宣判,必要時依法延長兩個月。 一般預料,受限七位大法官任期將於十月底屆滿,憲法法庭在三個月內宣判的可能性最高。大法官做出裁決之前,政黨宣揚己方立場,並無不妥;但施壓大法官,構成干預司法,並不恰當。大法官在法庭攻防中充分聽取聲請方、立法院代表、相關機關及學者的意見,經過縝密考量,當能做出符合憲政原則及國家需求的裁決。藍、綠、白參與釋憲案的三方,對於裁決結果縱有不同看法,也必須接受裁判結果。尊重法治是民主國家基本原則,不能說判決對己方有利,就讚賞有加,稍有不利,就掀桌走人,這有違民主風度,沒有資格參加比賽。
以國會改革法案有關總統國情報告部分來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若要將國情報告常態化,應該修憲把「得」改成「應」,這顯非立院職權法能夠處理。要求總統「即問即答」,有如行政首長備詢,已違背權力分立原則,有賴大法官解釋。有關國會聽證權及調查權,涉及人民權利及權力分工,必須再加審酌。有大法官提到調查權與隱私權、營業秘密間衡平問題,若立法院向民間企業調取資料,對方以涉及營業秘密為由拒絕,恐遭處罰。在產業高度競爭,兩岸關係極度敏感情況下,不受節制的調查權恐淪為產業機密外流失破口,致侵害人民權益,不可不慎。
有關總統人事權問題,立法院主張人事權由行政及立法兩權共享,賴清德總統認為此舉侵害總統人事主動形成權。依大法官過去解釋,立院與總統就人事案意見相左時,須在「提名、同意、任命」,或「提名、不同意、再提名、再行使同意權」程序下為之。大法官亦就曾就監委人事同意權解釋指明,總統如消極不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為憲法所不許」。立院職權法對人事案「嚴刑拷問」的審查模式,勢將導致人事懸而不決,這或許是藍營的盤算,卻非國家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