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東奧創史上最佳成績 未來如何培養運動員才是重點

東京奧運正在如火如荼進行中,截至昨(三)日台灣奧運獎牌數在世界各國排名第十七名,累計共奪下十面奧運獎牌,分別是二金、四銀、四銅、還有一面拳擊保底銅牌,也已創下自一九八四年洛杉磯奧運後,我國獲得最多獎牌的一屆夏季奧運賽事,讓全台籠罩在奧運熱中;但當大家都在關心奪牌或天才選手表現時,可有看到未奪牌,卻一樣把青春堆疊到國家使命上的運動員?或選手在享受光芒退役後,國家未來對運動選手養成路仍未完善,讓我們只能不斷等待下一位「個案」明星神救援。

一個國家的體育選手養成是百年大計,以往台灣各協會的管理被看出漏洞百出,在,在所有運動先進的國家,理想上都是以歐美這種企業化經營模式在運作各單項運動的同時,台灣卻是長期仰賴政府資源的挹注,才有辦法繼續運作下去呢?這根本的原因實際上就出自於台灣的社會瀰漫著「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氛圍相同,許多人都是只有在國家代表隊選手於國際賽取得良好的成績時,才會開始不定時的關注,「假借這些為國爭光的虛榮心」來關心國家代表隊選手,但現實上,何嘗不是許多人認為「運動不應該花錢」、「運動是不會讀書的人才去的」傳統心態;再者,目前的現況是政府資源多半集中在成人階段後,但是基層的中小學培育資源還是相當有限,許多運動競技幼苗在要開始萌芽的階段,就遭遇了許多訓練上的困難,選手需要的不只是錦上添花式的補助,而是更需要雪中送炭的支持!

而以往選手的培育,由國家力量(預算)來負擔,常常會造成公平性的質疑以及收割的指責,但若可以比照企業獎勵投資條例的精神,鼓勵企業贊助選手培育,如果旗下選手奪牌,該企業用在選手培育的費用可以在獎牌獎金範圍內全額抵稅,這樣國家完全賺到,因為只有表現好的選手才會用到國家的錢,而企業則是會精打細算,贊助有潛力的選手,得獎時本金收回,淨賺的是名聲和廣告,如此也可創造雙贏;除了選手外,我們也建議政府要立法,將這些辛苦為國爭光奮戰的從業人員爭取特殊勞動關係「體育專法」來保障他們人生上的保障,而不是錦上添花或免洗餐具,用完就丟,此次奧運重點,已不僅是我們還能給已經取得佳績的選手做什麼,而是該準備放眼下一屆,看看國家能為運動員做些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