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發揮跨部會整合效益,有效杜絕金融犯罪

工商時報【主筆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拉高金融業公司治理標準、建立公司秘書制度、金控獨立董事兼任及續聘規範、建立內部申訴管道及吹哨者保護制度、以及委任第三方專業審查等五大規定,金管會認為,金融業經營良窳,影響金融穩定甚鉅,必須採取比一般上市上櫃公司更為嚴格的公司治理標準,以落實金融業者的誠信經營。 金管會的新措施,主要針對最近撼動社會的永豐金控三寶案、鼎興牙材案、以及兆豐銀行爆發授信給台灣海陸運輸集團(TMT)貸款10億元無擔保貸款倒帳案。這幾個案子,逃過金管會的例行金融檢查,公司內部的獨立董事被矇在鼓裡,公司內部的稽核與風控渾然不知,如果不是熟悉高層運作的內部人檢舉,犯罪行為幾乎不可能曝光。 金融犯罪屬於智慧型犯罪的型態,不論是掌握公司董事會的高層,或是在放貸層級操作灰色地帶的經理層級,甚至是底層犯罪集團慣用的保險詐領,都需要細膩的操作手法,懂得規避既有的法規與主管機關的監管,而且絕大多數的犯罪者,即使在犯罪行為曝光遭到司法審判之後,也仍然積極進行脫罪的操作,運用司法體系對細膩的金融犯罪不夠專業的漏洞,在偵查、起訴、司法各級審判的冗長過程中設法脫罪。 防制金融犯罪,必須從最源頭的公司治理、內稽內控、金融檢查、一直到偵辦犯罪的檢警調、地院與高院,整個體系都必須建立專業且一致的金融犯罪防制機制,才能有效嚇阻。 過去偵辦金融犯罪的績效不彰,主要是法規雖然嚴格,問責的單位也多,涉及的單位從公司內部、監管機關、到司法檢警單位,各自都有明確的職責,但是事務跨部會,責任卻沒有跨部會,各單位各自為政,公文轉來轉去耽誤時間,都只了解自己的部分,不了解事情的全貌,只好把責任往外推,或者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做有限的決定。 金管會從公司治理的層面,訂定嚴格的規定,自然有其必要,更重要的是必須讓所有涉及內稽內控、金融檢查、犯罪偵查與司法審理的單位,進行有效的整合,讓各相關單位彼此建立有效的溝通管道,人員必須有例行性的交流平台,資訊必須即時流通,更應該要有專業知識的溝通與整合機制,簡單來說,智慧型的金融犯罪既然是針對法令與偵查的漏洞,那麼防制金融犯罪的機制就應該要全面整合,成為上中下游有效的防制機制,才能早期偵查金融犯罪,有效定罪,達到嚇阻的效果。 金管會所屬的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主動舉發,在7月13日桃園地檢署偵結,依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前敏盛綜合醫院副院長李威傑,涉嫌與高雄林克臻婦產科診所院長林克臻、保險業務員何碧雲,勾結詐領健保費及保險金達6,254萬元的案例,就是相關單位發揮跨部會整合的成效之一。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從今年元月起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立「保險詐欺犯罪防制交流會報」,並且從6月起於北、中、南每月召開一次之保險犯罪防制分區會報,皆有檢察官參與,突破以往犯防中心發現疑似保險詐欺案例,因司法調查資源不足而無法啟動偵查程序之缺陷。同時由檢察官早期參與可疑金融犯罪偵查個案,精準蒐集資料,縮短進入司法程序的時間,短短幾個月之間,已經大幅提升犯罪偵查與司法偵查的連結,進入偵查程序的案件數量顯著提升。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的做法,是收集可能犯罪資訊後,不是「移送」給檢警調,而是「協處」,不但在辦案過程中持續協助檢警調,進入法院程序後,更在可能範圍內協助檢方進行訴訟攻防,避免在上訴過程中,高檢署承審檢察官只能從文件中掌握蒼白的事實,相較於全程參與的被告辯護律師,高檢署明顯因為資訊不對稱而處於弱勢,從而發生重罪輕判的普遍現象。 最近爆發的金融弊案雖然撼動社會,所幸相關金融機構受到的損失不重,給了金融監管機關、各金控公司、以及檢調、司法單位一個徹底思考的機會,過去耗費資源建立起來的機制,效力遠不如一位內部人檢舉,顯示防制金融犯罪不能只靠增加法令與部門,而是所有相關的單位必須建立全面整合的機制,打造人員、資訊、專業知識、犯罪偵防、以及法規制度的有效溝通平台,才能有效嚇阻金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