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莫因偵查瑕疵傷害司法公正性
││檢察官的工作是查弊,當然會假設被告有弊端而追尋證據,法官則站在公正立場審判,雙方思考模式當然不一樣。
偵查超過一百餘天的台北市政府京華城案,日前已經偵結起訴並具體求以重刑。但是相關涉案人如前北市長柯文哲、威京集團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被告,卻以高價保證金方式交保,檢方提出抗告後,高等法院撤銷北院交保裁定發回更裁,引起社會議論。有的認為,在關鍵證人許芷瑜尚未回台情況下,相關被告仍有串證逃亡之虞,應該接押,以防止串供。另外,也有認為,起訴書中並沒有明確的收賄證據與金流,在被告證明無逃亡意圖下,應該交保。甚至於有名嘴認為,起訴證據過於薄弱,執意起訴與接押,將有損司法公正性。
例如,網紅陳沂日前發文表示,「身為柯黑,柯文哲能有不好的下場我很開心,但我認為再怎麼爛的人,都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這才是司法的正義精神。」她強調,儘管柯文哲和沈慶京都否認,但檢方直接憑著隨身碟的數字,認定就是有收賄,太過於牽強,這位網紅何以認為這樣的起訴過程沒有公平的審判,沒有詳細說明,但因為審判還沒有開始,目前只完成刑事偵查,查完所有事證之後,才移送法院審判。
換言之,北檢在偵查終結之後,確認犯罪事實與證據,才會移送法院審理。如果證據不明確,或是有重大瑕疵,法院可逕至駁回不處理。但因為京華城案涉及不同的犯行,包含圖利、行賄、收賄、公益侵占罪、財產來源不明罪等,即使沒有明確金流,但是相關證人陳述及證據足以證明行收賄事實,北檢當然會移送。北檢不是毫無證據,或是未經嚴謹調查才會移送。這是正在進行中的調查審理過程,實在看不出來有不公平之處。平心而論,柯文哲案其實與陳水扁案等相關案件不同,因為柯文哲執意更改相關法規護航京華城案提升不合法的容積率,這是非常明確的。至於是否具備行賄金流事實,以及證據力是否夠強,在案件審查中將一一浮現,如果證據力不足,法院也不會無辜判刑。
其實在北院責令付交保之後,北檢隨即提出抗告,高院在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撤銷交保處分,並發回北院更裁。這個過程就如同當初是否羈押調查一樣,歷經波折。但整個問題關鍵在於高等法院認為柯文哲、李文宗都涉收賄、圖利、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沈慶京涉圖利、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應曉薇涉嫌違背職務收賄、洗錢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賄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四人皆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以對於原裁定對被告四人無羈押必要性,北院未就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復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四人逃亡,理由方面實在是不完備。從北檢調查、移送北院、北院核予交保、北檢抗告、高院發回北院更裁,這樣的程序都符合司法調查的法規與慣例,沒有明顯不公平之處。
不論更裁羈押或維持交保,意味著被告在看守所羈押,須赴法院接受審問;或可以在看守所外活動,但受到境管,無法出境出海。但問題在於,如果這件喧囂塵上的重大貪污案例,因為查察及審判不嚴謹,導致輕縱重大貪汙犯,或者罔顧人權及司法公正性,形成冤獄,對當事人及台灣司法公正性而言,將造成重大的影響。不論檢審都應該嚴肅慎重處理,但是網紅不必以個人偏狹的觀點,任意評價任何司法審判,這才是維持司法公正性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