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薪資所得可參考日本定率扣除制度

工商時報【主筆室】

回應大法官會議解釋現行薪資所得僅可採定額扣除,違反憲法平等保障原則,財政部長許虞哲日前在立法院指出,未來將採定額扣除和實額扣除雙軌並行制,今年5月提出稅改方案時,就會一併考量調高薪資所得扣除額;實額扣除部分計畫採正面表列方式列舉扣除,但會訂定上限,目前正在蒐集各國資料,最快明年上半年提出修法。

長久以來,薪資所得者一直是繳稅的中流砥柱。根據財政部的統計,104年所得稅占總稅收的比重為47.7%,高居各種稅目之冠,所得稅中,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比重為50.6%。再進一步看,個人綜合所得稅中,薪資所得者所繳的稅,高達75.4%;遠遠高於第二高的股利所得(11.48%);和第三高的利息所得(4.72%),薪資所得者負擔之重,由此可見。但是稅法規定,其他所得可扣除一定比例的成本,薪資所得只能定額扣除12.8萬元。我們曾多次呼籲,應儘快改正對薪資所得者不公平的待遇,財政部這次快速回應大法官會議解釋,提出雙軌制改革方案,我們給與肯定,但是究竟應如何改革,則有不同看法。

在定額扣除部分,現行規定無論所得多寡,最多只能定額扣除12.8萬,其他所得則可扣除一定比例的成本,例如租賃所得可扣除43%,執行業務所得中的律師、會計師可扣除30%等,明顯對薪資所得者並不公平,大法官會議才會認定違憲。

雖然財政部表示會在5月提出稅改方案時調高扣除額,但是回顧過去17年的5次調整,除了民國97年因促產條例即將落日,釋出財源,上調了2.2萬元:以及104年因實施富人稅和股利扣抵減半,調高2萬元之外,其他3次都只有稍微調高3-4千元。5月份財政部將推出稅改方案,能挪給薪資所得的財源將受限,就算調高1萬元,以無扶養義務人年所得50萬的單身族來說,不過少繳幾百元,只能稱得上是小確幸。

為符合大法官會議的公平要求,財政部提出可採行列舉扣除的實額扣除制度。由於不同行業工作所需要的成本費用不盡相同,納稅義務人也可能用蒐集發票的方式避稅,究竟要如何訂定列舉項目,將是很大挑戰,財政部極可能保守訂定,以免將來認定困難增加稽徵成本。最重要的是,一般受薪階級恐怕也難享實惠,從目前約有八成使用標準扣除額報稅,就可看出一般受薪階級蒐集單據不易,這些人的薪資所得可能還是得選擇定額扣除。實額扣除制,將只對某些特定行業和高所得者較有利。

由是觀之,看似影響539萬戶的重大措施,最終很可能對大多數人而言,不過雷聲大、雨點小的小小降稅而已。值得注意的是,5月推出的稅改重點在調降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到40%,以及將股利所得改採「分離課稅」,這兩項改變都對高所得者和高股利所得者較有利,好不容易盼到的薪資所得雙軌制也對高所得者較有利,財政部屆時端出稅改計畫時,恐讓大多數薪資所得者大失所望,也難逃輿論的批評。

財政部既然表示,將參考其他國家作法,調整薪資所得扣除方式,我們認為,在各國的各種扣除制度中,以日本的定率扣除方式最值得參考。根據日本財務省的資料,薪資在180萬日圓以下,可以扣除40%;180-360萬日圓部分,扣除30%;360萬到660萬日圓部分,扣除20%;660-1,000萬日圓部分,扣除10%;1,000萬日圓以上扣除5%。但未滿65萬日圓部分以65萬計算,上限則是230萬日圓。

換言之,日本對薪資所得扣除的方式是,薪資愈低的人,可以扣除的比例愈高,扣除比例隨著薪資增加而遞減。這種不論所得來源,一律定率扣除的課稅制度,才真正符合大法官會議所說的「平等原則」,既照顧到中低所得者,也符合所得稅量能課稅的精神。

或許財政部會認為,如此一來,高薪資所得者的扣除額,將較現行定額扣除額高出許多,稅收損失可能太大,但財政部如果可以調降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和採取股利分離課稅,那麼高薪資所得者,也應該和高資本利得者獲得相同的對待。由於柿子挑軟的吃,政府長久以來的租稅過度向薪資所得傾斜,而未往其他所得努力。薪資所得者所需要的,不是每年少繳個幾百元這種小恩小惠,而是一個公平的待遇。我們期待財政部參考日本或其他國家的做法,依照我們平均國民所得狀況,儘快設計出一套適合台灣的扣除制度,還給薪資所得者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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