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蘇貞昌先知,果然誰也管不到NCC!

NCC主委陳耀祥因為鏡電視案,遭到士林地檢署列為瀆職罪被告,並簽分「他字案」偵辦。(中央社,資料照)
NCC主委陳耀祥因為鏡電視案,遭到士林地檢署列為瀆職罪被告,並簽分「他字案」偵辦。(中央社,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因為鏡電視案,遭到士林地檢署列為瀆職罪被告,並簽分「他字案」偵辦,讓陳耀祥在NCC主委任內的紀錄又留下一樁。對於獨立機關主委被列為瀆職罪被告,從台灣設置獨立機關至今真是前所未聞。然而,陳耀祥主委上任兩年半來,爭議言行與其所經手的爭議案件也堪稱是NCC設立十七年至今的最高峰。

NCC主委破天荒地被列為瀆職被告,NCC也發布新聞稿回應。NCC表示,主委遭起訴是由於地檢署辦理立委蔡璧如的檢舉案所致,而該案所用的證據乃為非法取得,意圖透過刑事偵查及媒體操作影響該會審查鏡電視相關案件,「NCC對此深表遺憾且無法接受」。

問題是,一個主委被列瀆職被告,哪需要整個NCC集體作陪來表示默哀?NCC屬於合議制,地檢署調查的是鏡電視申設案,如果在合議制的前提下,七個委員都能有審議權,但是地檢署最終只將主委陳耀祥列為瀆職被告,很明顯的就是陳耀祥涉有重嫌,NCC沒必要群體默哀。

瀆職罪是什麼?《刑法》中第二篇第四章的瀆職罪共有十五條,無論是公務員違背職務,或以職務上之行為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抑或是「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都屬瀆職。

如果從外界一直以來對鏡電視案的質疑,來嘗試解讀檢方以瀆職罪將陳耀祥列為被告的原因,其實也沒有這麼難理解。鏡電視最大的爭議就是股權與董事爭議所引發經營權與實質控制的問題,這個問題的難解就連NCC提出史上最嚴格的附帶條款都無法處理,股權與經營權分離也無法阻止想要掌握媒體的背後藏鏡人。這些「致命性」的因素幾乎也成為鏡電視的申設與上架案為何如此糾結的原因,與媒體經營現況或優質與否,幾乎已經無關。

鏡電視作為近兩年來NCC最重大的新聞台審議案件,如果NCC明知申設案仍有諸多疑慮尚待釐清,但卻未確實行使主管機關應有的監督義務,違背法令,逕自通過NCC申設案,而有圖利他人之嫌。在這樣的前提下,地檢署若掌握明確證據將陳耀祥列為被告,也不是說不過去。

更何況,審查鏡電視申設案時,還有林麗雲、王維菁兩位委員提出不同意見書,提出鏡電視申設案不應核可的諸多細節,顯見合議制委員會的內部意見並不一致,最終可能是由主委陳耀祥讓申設案拍板定案,瀆職罪也可能因此加身。

即便涉入如此嚴重的罪名,陳耀祥似乎態度無異,聲稱清白,外界要求的迴避後續審議或者辭職以示負責,就好像耳邊風,無關痛癢。就如同二0一九年台灣受到假新聞議題衝擊時,時任行政院長蘇貞昌曾怒罵NCC「什麼都不管,也什麼都管不到!」沒錯,從現任主委陳耀祥的態度看起來,連瀆職案刑事被告都已經背上身了,還堅決不肯撤守鏡電視申設案,真的是誰也管不了NCC啊!

尤有甚者,相較於當初被蘇貞昌痛罵後,因為欲加之罪就辭職下台的時任NCC主委詹婷怡,如今的陳耀祥連帶著被告身分都還要喊冤,到現在都不肯辭職或迴避鏡電視案,看來蘇貞昌前院長真是先知啊,NCC果然是誰也管不到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