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123條修正案 翻盤

工商時報【彭禎伶、黃惠聆╱台北報導】 限制本票強制執行範圍的票據法123條修正案將翻盤!?因衝擊到本票使用,金管會副主委桂先農表示,原修正案恐造成其他類型本票嚴重萎縮、影響商業運作,已要求銀行局重新蒐集各類本票發行量及使用情況,重新研議更周延的修法內容。 因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暴力討債集團常利用「票據法」的必載事項,脅迫不懂票據法的勞工或弱勢民眾當場簽署本票,若不還債,就揚言送交法院申請裁定強制執行,讓民眾心生恐懼,因此認為金管會有必要修正「票據法」,強化防範暴力討債脅迫簽署本票情況發生。 去年金管會即完成公聽會等過程,將票據法123條修正案送交行政院,即未來只有金融機構及集保公司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才能向法院申請裁定強制執行,也就是限定在銀行有開立支票帳戶的甲存本票,及在集保公司保管的商業本票,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排除掉租賃公司、債權關係訂定的本票。 由於外界反對聲浪不小,金管會決定重新評估此修法案,務求修法不能有「顯著負面影響」。桂先農表示,就好比當年卡債風暴,不能因為有人過度擴張信用,用雙卡過度消費,就要修法禁止信用卡或現金卡發行;現在有不法份子利用本票脅迫民眾簽署不屬於自己的債務,也應從根本去探討問題出處,不能冒然就修法限縮,造成其他類型本票的萎縮;他強調,支票、本票及匯票等都是好的支付工具,不能因部分不法份子濫用,就去影響市場機制,修法要完善,並沒有時間表。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林盟翔建議,解決方案1:若執票人以「非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時,應釋明聲請之原因及事實,未釋明或釋明不足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以避免假債權與詐騙等情事發生。解決方案2:在全面使用金管會建議之本票類型後,宜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就鮮少發生不法利用本票制度之工商業者得公告排除使用「以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本票之範圍,以減少對工商業界交易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