禿鷹案 李進誠10年刑改輕判6月

前金管會檢查局局長李進誠,涉嫌洩漏查黑中心偵辦進度讓股市禿鷹牟利,高院更三審昨日依洩密罪將他判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
前金管會檢查局局長李進誠,涉嫌洩漏查黑中心偵辦進度讓股市禿鷹牟利,高院更三審昨日依洩密罪將他判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


前金管會檢查局局長李進誠,涉嫌洩漏查黑中心偵辦進度讓股市禿鷹牟利,一審依圖利等罪將他重判10年徒刑,案經上訴後,歷審在貪汙重罪和洩密輕罪來回擺盪,纏訟近15年,高院更三審昨日依洩密罪將他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檢方可上訴。

本案起因任職證交所的張錫寬,2005年被指示協助調查勁永假交易案後,在消息未公開前,開始放空勁永股票,並將消息洩漏給投資者林一宏;林再轉告林明達、陳俊吉,各自籌集資金,集體放空勁永股票。

當時由高檢署檢察官轉任金管會檢查局長的李進誠,因與陳俊吉、林明達經常一起聚會、喝酒,將禿鷹案的偵查祕密洩漏給林明達等人,也提供給記者報導,藉媒體消息打壓勁永股票,讓林、陳解套得以低價回補獲利。

一、二審依貪汙等罪將李男重判10年、9年6月,更一審認為林男等人在股市加碼放空獲利,與李的洩密沒有直接關連性,不構成貪汙罪只構成洩密罪,但更二審又改認定李洩密致股價下跌,讓林男等人獲取不法利益,已觸犯貪汙、洩密罪。

更三審則認為,李進誠主管監督事務,並不包括證券交易的集中市場,林一宏放空勁永股票的獲利結果並非來自金檢局事務,二者無必然的因果關係,李不構成犯圖利罪。

更三審指出,李男任意洩漏應保守的祕密,對國家機關及金融秩序監理造成危害,但本案訴訟超過14年,對他造成心理折磨甚大,他現為執業律師也因本案影響甚鉅,本案超過8年還未定讞,應依速審法減刑,將他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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