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可抵稅12萬!卻得房東點頭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受到武漢肺炎(COVID-19、新冠肺炎)衝擊,財政部將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與繳納期間展延到6月30日,不過,對租屋族來說,雖然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有「房屋租金支出」項目,舉凡檢附租金支出證明單據,可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舉申報扣除,但許多房東不想報稅,就沒辦法讓租屋族抵稅。

租屋族報稅想要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還得看房東同不同意申報。(圖/新北市城鄉局提供)
租屋族報稅想要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還得看房東同不同意申報。(圖/新北市城鄉局提供)

租屋族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要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沒有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房屋租金支出」項目只要檢附租金支出證明單據,每一申報戶可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舉申報扣除。

所檢附的單據影本,可以是房東開立的收據、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同時也要附上租賃契約。至於房東的部分,國稅局規範「房屋租賃所得」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惟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減除,必須提具確實證據。

可減除的租賃房屋必要損耗及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的利息、財產保險費等,並應檢附第一、房屋成本的相關證明文件,以計算折舊費用;第二、修理費應檢附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的統一發票或收據;第三、地價稅、房屋稅繳納證明;第四、金融機構開立的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等資料;第五、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繳費收據等資料。

至於讓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的房東,也可享有「房屋租賃所得」免稅額。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內政部、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所辦理之住宅租金補貼者,或其他中央機關辦理相關的租金補貼,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

《住宅法》提供公益出租房東,綜所稅免稅額每月每屋最高1萬元之外,在持有稅的部分,房屋稅率為1.2%、地價稅也適用自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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