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涉性侵8女子…5人告不成 無罪原因曝光!

藝人秦偉被指控性侵8名女子,其中有2名未成年少女,年紀最小只有14歲,但一審法官只認定性侵3女罪刑成立,合併執行判處8年徒刑,至於其他5名女子,則是被法官認定證據不足,因此告不成,目前判決全文也曝光了!

▼秦偉涉嫌性侵8名女子。(圖/東森新聞資料照)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秦偉性侵案中,檢方起訴認定有8名女子受害,分別是出面控訴性侵的造型師、編劇、成年粉絲、未成年粉絲、超商店員、幕後工作人員、友人介紹及臉書認識的女子,但法官僅認定造型師、編劇及超商店員的指控,其餘均判無罪。法官認為,5名女子有些缺乏親友證述曾傾聽女方訴苦遭性侵,有的是被秦偉甜言蜜語說服,沒有脅迫情況,有些則是情境與常理不符,因此就5女指控的部分,判秦偉無罪,以下是5名被害人的指控及法官判決:

1、超商店員

秦偉在2007年搭訕她,宣稱讓她拍MV,但2天後卻載她到汽車旅館,即使她說不要,仍遭對方壓制性侵,同年七夕情人節後4、5天,秦偉又在車上性侵坐在副駕駛座的她。

法官認為,被害人偵訊時,第一次說秦偉「邊做邊哄我」、「一直講甜言蜜語」、「到後面我有點被洗腦」,而七夕當天兩人見面,是相信對方要和她交往,所以同意發生性行為,但過了4、5天那次,秦偉先強摸胸部再性侵,她才發覺不正常,後來就沒再和秦偉見面。事後,她也傳訊息向同樣是受害者的造型師傾訴,提及「傻女孩的年紀容易相信人」、「他要我嫁給他」等語,因此法官認定秦偉不斷以言語動之以情,兩人才發生關係,缺乏其他補強證據證明是性侵。

2、臉書認識

被害人2011年在臉書認識秦偉,對方以吃宵夜為由,接她到信義區辦公室,強脫她衣服,即使她反抗仍遭壓制在地性侵,過程中秦偉不斷說「想跟你定下來」,送她回家時還說想跟她交往、生小孩等語,之後卻搞失蹤。

法官認為,被害人稱第一次是遭秦偉性侵,但也坦承之後曾合意發生第二次性關係,加上她和秦偉的臉書對話內容已經刪除,除了單方面指述,缺乏其他證據。僅能證明秦偉是利用思想單純、年輕不經事,以甜言蜜語誘騙,固屬可議,但仍難以證明秦偉性侵。

▼僅3人罪刑成立,其他5人均證據不足。(圖/東森新聞資料照)

3、未成年粉絲

被害人大約在2002、2003年到桃園廣播電台幫秦偉錄製節目,對方在休息時間打電話要她到2樓男廁,結果竟在男廁性侵她,她雖然有反抗,但不敢大聲叫。第二次則是在錄節目的茶水間,秦偉把門反鎖,將她壓制在牆角性侵,直到外面有人大力敲門,秦偉才穿褲子出去。

法官認為,被害人沒向親友傾訴,雖寫成日記,但日記遭颱風泡水遺失,缺乏人證和物證,且電台員工表示當時茶水間的門不能上鎖,因此法官認為,秦偉若犯案都可能遭別人闖入查獲,而自毀演藝前程,認定她的指控內容有瑕疵,即使提出當時與秦偉上節目合照,也與性侵無直接關聯。

4、幕後工作人員

秦偉在2011年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約被害人共進晚餐並留宿她,還在家中向她求歡,要她看被火燒傷的傷勢,結果強壓她在床上,不顧對方喊不要,秦偉還說:「你們女生很假,說不要就是要」,她藉口月事來,還想拿出衛生棉條證明,秦偉才罷手。被害人想趁機離開,卻誤觸保全系統,門被鎖上數分鐘,保全才來帶她離開,事後她便告知表弟自己差點被秦偉性侵。

法官認為,被害人與秦偉的臉書私訊顯示,女方曾主動傳訊給秦偉「不去吃飯喔」,秦偉回應「吃你比較好」,她又回應「有本事你不要跑」、「吃了藥(要)負責的ㄋㄟ」,甚至被秦偉性侵後,她還私訊稱呼對方「老公」,也無質問性侵一事,因此認為證據不足。

▼秦偉一審被判刑8年。(圖/東森新聞資料照)

5、友人介紹

秦偉在2013年2月透過友人認識被害人,將她約到信義區住處,被害人在秦偉家中留宿多日,某天對方突然熊抱她,她推阻掙扎說不要,仍被秦偉強脫長褲和內衣,幸好有造型師要到秦偉家中做造型,秦偉才罷手。

法官認為,被害人差點遭性侵,事後卻留宿在秦偉住處,即使秦偉離家工作,也沒趁機逃跑,而被害人也坦承,案發時秦偉以造型師要來為由,不讓她睡在客廳,之後造型師也確實到場,若秦偉真的要犯案,應該不會選在他人要拜訪家裡的時候,與經驗法則不符,因此認為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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