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團體籲修國籍法 內政部回應了

有移民團體在昨天召開記者會,認為內政部對法院判決假結婚或假收養者撤銷歸化許可,沒有限制期限,這將造成移民身分永遠不確定,因此主張修正國籍法第19條。內政部回應表示,我國歡迎來自世界各國的移民,但不希望移民者採用欺騙、虛偽等不法方式取得我國國籍,目前的作法符合國際立法通例。(繆宇綸報導)

內政部表示,世界各國對透過假結婚或其他不法手段歸化取得國籍,都有撤銷歸化國籍的規定,且而且沒有訂定撤銷權年限,部分國家除了撤銷國籍外,還合併徒刑或罰鍰等其他處罰,顯示世界各國都不容許移民以假結婚或假收養等虛偽手段取得國籍。我國現行「國籍法」第19條規定,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取得我國國籍者,本來就不符合歸化條件,不受撤銷權期間限制,也不需召開審查會,藉以嚇阻不法行為。

內政部統計,從民國97年到今年8月底,許可歸化我國國籍人士有六萬一千多人,因查出是假結婚遭到撤銷者有21人,僅佔歸化人數的0.03%。內政部並強調,經法院判決為假結婚或假收養,不會發生取得國民身分證後四年才取消國籍的情形,如果對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如果是對行政處分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內政部並強調,國籍為國家主權的行使,越南、印尼等國也有回復國籍的規定,因此遭撤銷國籍者,不至於會變成無國籍人球,而且我國國籍法並未訂定罰則,已經比較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