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記帳士系列十四》淺談小規模營業人全面導入行動支付租稅優惠之可行性

文/陳燕輝

財政部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於2018年1月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即使月銷售額逾20萬元,仍按1%課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又為配合我國2025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將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之末日由現行2020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今(108)年11月27日止已核准5,528家適用,其目的為鼓勵營業性質特殊之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雖然政府大力推廣小規模營業人以行動支付可適用租稅優惠,但成效仍屬不彰,(許立銘,2019)表示,主要係使用現金交易的小規模營業人不願意配合使用行動支付,而財政部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對小規模營業人並無實質好處,反倒增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負擔,甚至還有補稅處罰之疑慮(何志欽,2014)。另外小規模營業人在課徵營業稅方面,向來是學界及業界頗為質疑的制度,除了讓統一發票自動勾稽功能無法完全發揮,間接變成加值體系營業人適當應用協助其變相逃漏稅方法之一,此外,查定課徵方式,無法真實反映實際銷售額,其徵收率與加值體系相較又明顯偏低,造成稅基嚴重遭受侵蝕等問題。

另依據中華民國賦稅年報2016 至2018 年統計資料,就自動報繳及查定課徵營業人之家數及稅收統計分析說明如下:

一、課徵營業稅依繳納實績檢視,有集中於自動報繳之情形

    依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查定課徵營業人家數占全國工商家數約34%,若以起徵點為分界,未達起徵點及免稅營業人家數竟大於達起徵點應繳納營業稅之家數。但就整體營業稅稅收而言,查定課徵稅收占營業稅稅收不及1%,稅收收益幾乎不到1%左右,顯見小規模營業人其繳納之營業稅規模相當小。

二、查定課徵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實際繳納稅負偏低,顯示尚待加強稽徵

    依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查定課徵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每年都有略增趨勢,但營業稅稅收確增加有限,目前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方式由營業稅轄區工作人員查定,除了較主觀外,也容易造成營業稅率核低之情況,加上有起徵點課稅、可免記帳、免交付或收取相關憑證之規定,標準不明確,和許多外在因素的影響下要核實認定確有很大之困難。雖然目前主管機關規定查定課徵之商家,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每月銷售額後,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稅,並於每半年1月及7月各重新查定一次,並將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使用標準者,將其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但小規模營業商家導入行動支付後,即變成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即使月銷售額逾20萬元,仍只按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因此,建議有關單位應適當規劃,訂定合理之「小規模營業人查定制度修正之辦法」,適用特別營業人之有關規定的制度。此外,推動行動支付方案,大可不必由小規模營業人之租稅優惠方面著手,由於在目前的稅制上本身就存有較大爭議,且由下列「表1」可知,其繳稅規模小相對營業收入也不高,對實施擴大行動支付之效果應相當有限,基本上其配套容易流於形式化。雖推廣行動支付普及性是值得推廣,但如果由已使用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之大店戶給予適當租稅優惠,並奬勵及補助適當設備支出以鼓勵小規模營業人轉換為大店戶,是否會更有效果。例如,輔導四大超商採用或由政府發行統一卡片,如悠遊卡之類,或針對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之食衣住行活動必用品著手,或找出在台灣可替代性之信用卡為目標。否則對小規模營業人申請使用行動支付適用特種營業人之規定,亦應設有其他配套措施,例如,規定需要店面明顯處貼上使用行動支付標章、使用國稅局核發之統一收款收據,並保留存根供國稅局必要時查對,或指定專用存摺存入營業收入款項,方得適用等措施期。相信在推廣行動支付普及之同時有關單位必須設定時間滾動檢討,勿等到租稅優惠適用時間期滿才發現成效不彰,亦未能鼓勵小規模營業人轉換為大店戶,始能符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李素秋(2011,)我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查定課徵制度存廢之研究,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商務經

  營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惟鈞(1995),我國小規模營業人課徵營業稅問題之研究,中華大學工業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秀娟(2008),營業稅查定課徵營業人稅制之研究,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商務經營研究所碩士論文。

★呂德財、耿怡、李美鈴(2016)我國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制度之研究  崑山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研

  究所。

★會計研究月刊2019年11月號 (第408期第62頁)徐俊賢、莊蕎安。

(作者為社團法人高雄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陳燕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