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記帳士系列十一》人民有感-名模條款及失能長照扣除額,明年五月申報適用!

文/黃美秀

薪資扣除額增訂名模條款
108年7月24日所得稅法經總統公布新修訂案,增訂「名模條款」薪資扣除額,若選擇薪資所得扣除核實減除超過20萬元者,可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工具等共三項特定費用金額,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分別享有全年薪資收入最多3%減除幅度,粗估約有7萬人受惠。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嘉惠納稅人
同時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只要符合中央衛生福利部公告需要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追溯自今(108)年元旦起適用,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列報。雖然稅損大約20億,財政部估計大約可讓29萬人受益,為合理化的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民眾在108年綜所稅申報更有感覺了。

財政部108年11月13日明訂,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除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新臺幣20萬元)方式外,倘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前開特定費用項目計有:
一、    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二、    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三、    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排除適用,民眾真的有感?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自今(108)年1月1日起施行,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留相關支出之證明文件,俾便申報檢附。    

雖然民眾有感,但納稅人該準備什麼資料或收取何種發票?讓身心失能條件者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國稅局提醒只要符合衛福部公告需長期照護的失能者,不論聘請看護、使用機構照顧、或由家人照顧,均可享有每人每年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且有排富條款,符合以下三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適用:1、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2、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3、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

綜上,政府為了照顧中低收入戶,近年來對長期失能照護者的租稅負擔,已修訂了以下3種扣除額:1、新修訂長照扣除額每年人每年12萬,無需檢附憑證。2、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萬元。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這3項扣除額共計32萬,加上列舉醫藥費無上限,此舉讓超過29萬適用民眾,對長期失能的家庭租稅支出減除,真的感受到實質的幫助與受惠。

(南投縣記帳士公會理事長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