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記帳士 系列十六》 租稅優惠協助運動員在國際競技舞台發光發熱

文/黃淑卿

促進運動產業發展

我國為培養、支援各項運動優秀選手,作為促進我國運動產業的發展,需要龐大經費與資源來推廣發展體育運動,提升競爭力與國際接軌,但在政府有限預算下,很難完善培育優秀選手及推廣運動產業發展,因此需要借重企業與民間力量共同響應「募資」,享有租稅優惠、栽培更多有潛力的選手。

企業減稅優惠之適用

自101年3月起施行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針對企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可全數認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營利事業上開捐贈列為費用者,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足資證明捐贈文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且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金額。

個人減稅優惠之適用

立法院106年底增列「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6條之1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及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108年起個人可透過政府設置專戶對運動員捐贈。個人捐贈分為指定與未指定兩種不同規範,其申報列舉扣除額如下:

(1)「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將認定為對政府的捐贈,可以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2)「有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時,將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的範圍內),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超過限額部分必須申報贈與稅。

但指定捐贈給特定的運動員,且捐贈人與受贈人具配偶或二親等內,也就是運動員的配偶或兄弟姊妹、父母子女、曾祖父母、孫子女等血親或姻親關係,其捐贈都不能列報捐贈,因可能涉及關係人間非公益性質的贈與行為,不符所得稅法公益捐贈列舉扣除的精神。

運動員受惠管道多元順通

政府為促進運動產業蓬勃發展,使運動員專心從事訓練計畫無後顧之憂,提升並協助運動員在國際競賽舞台發光發熱的目標,藉由結合社會大眾資源,鼓勵企業、民眾踴躍參與,並進一步落實第26條及26條之1規範,教育部體育署也啟動研商規劃建置民間捐贈體育運動整合資訊平台,希望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完善,讓個人捐贈運動員實質贊助體育管道更為順暢。

有意接受捐贈的運動選手可事前向教育部提出培訓及參賽計畫,並限制專戶捐贈款僅能用在運動賽事必要之費用上,包括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費用,及其他經教育部認可的費用。整合資源推動運動產業,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使更多的運動團隊及運動員受惠,提高運動產業的競爭力。

(作者為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監事黃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