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公益出租人 享三大稅負優惠

【時報-台北電】報稅季到了,營建署5日指出,為鼓勵房東將房子出租給租金補貼戶,《住宅法》已明定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三大稅負優惠。若房客領有租金補貼,房東自動就成為公益出租人,不用另外提出減稅申請,只需要在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實申報即可。

為推動居住正義、照顧弱勢和單身、婚育家庭,營建署辦理12萬戶租金補貼,分別在1月、8月開放申請,依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不同,給予不同額度租金補貼。惟許多房客反應,房東擔心被追稅,因此不讓房客去申請租金補貼,讓房客無法享有政府提供的租金優惠。

營建署表示,公益出租人享房屋稅比照自住住家用稅率1.2%稅賦優惠,政府主動認定公益出租人。若房客沒有申請租金補貼,房東可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

綜所稅部分,對於出租住宅給租金補貼戶的公益出租人,只要在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所得時,表示符合該條的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優惠,還能扣除折舊費用43%。

地價稅部分,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課徵地價稅,可按千分之二課徵。因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經營建署調查,除新北市尚未公布條例外,其餘縣市皆已完成。(新聞來源:工商時報─彭(女韋)琳/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