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列報佣金抵稅 三大證明不可少

【時報-台北電】財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必須檢附合約、匯款資料及仲介勞務證明文件供查核,否則不能列報費用抵稅。

依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企業要列報佣金支出,必須要有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還有仲介勞務文件,同時也要證明佣金支出是與公司業務相關、屬於合理範圍內,因國稅局採取個案認定,企業文件若不夠詳細,容易產生稅務風險。

佣金抽成比率多少才合理?依規定,一般業務員推銷公司產品到海外,若佣金抽成達5%以上,公司要檢附正當理由,像市占率資料、銷售量情況,需證明外銷不易、高額佣金屬合理範圍。

官員指出,如果只是關係交易,像父母以營利事業佣金名義給付給子女,則不屬列報佣金範圍。另外如果企業支付佣金對象為買方,像出口商、國外經銷商等,依查核準則,國稅局將直接剔除該筆支出,因對方並不是仲介角色。所謂仲介指第三人促成買賣雙方交易,不能為買賣兩方。

舉例A公司申報時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1千萬元,A公司主張B幫忙牽線C買家,因此給予佣金。但國稅局認為,A對C銷貨金額龐大且筆數眾多,而且A公司未能檢附任一筆居間仲介證明,不能證明是B公司提供仲介勞務所致,只有形式上合約及匯款單等證明,難以認定仲介勞務事實,國稅局剔除該筆費用,要求補稅。最後該案經過行政救濟程序,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無法證明仲介勞務,A只能補稅。

官員提醒,除外銷以外,境內銷售佣金也要留意規定,若保險業者支付未經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的經紀人佣金、代理人的代理費等,皆不能列報費用抵稅。(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