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軍服外拍到底可不可以?

圖為漢光33號演習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圖為漢光33號演習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有女子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上,公開其穿著掛有中士軍階的軍便服的一系列外拍照片。國防部認為,該名女子穿著掛階軍裝的行為,違反了《陸海空軍軍服條例》及刑法,並已請相關部門蒐集資訊,待查明之後請部門對女子提告以重振軍風。

穿著軍裝會受到刑罰

有些人為了辦活動的需要,會舉辦各種帶有「主題」的活動,必須穿著特定的服裝或攜帶特定的飾品才能參加。而在這之中,「制服」就是常被人拿來用的主題。但是你知道嗎?隨便穿軍警的制服可是會被處罰的喔!

根據刑法第159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可以處500元以下罰金。(註)本罪有幾個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冒用的是「我國」公務員的服裝、徽章、或官銜,穿著的是外國公務員的服裝並不會觸犯本罪;第二,要構成本罪並不一定要沒有公務員身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務員也有可能觸犯,例如二兵掛上校階。

此外,除了本條的規定外,在陸海空軍刑法(下稱「軍刑法」)第74條也設有相關規定。該條第1項規定公然冒用軍人服飾、徽章或官銜者可以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這條條文為刑法第159條的特別規定,因此若是現役軍人,冒用軍人服飾的情況下,例如陸軍穿海軍、二兵穿上將的衣服等應以本條文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次案件中的女子,其所穿著的衣服為軍中常見的「軍便服」並掛有官階徽章,屬於刑法中所說的公務員的服飾;如果該名女子並沒有軍人身分,而冒用軍人制服,應該有觸犯本法的故意或未必故意,應會構成本條文的罪。如果該女子有軍人身分,則要看她穿的衣服是不是她可以穿的,否則可能會有軍刑法的適用。

國防部的法律見解問題非常大!

國防部發言人表示,女子的行為違反了《陸海空軍軍服條例》及刑法,要討論是否提告。但這句發言裡面,實際上藏著兩個天大的錯誤!

首先,國防部說到的《陸海空軍軍服條例》,條文只是在說明軍服的款式、種類、穿著時機等等的技術性規定,就算違反也不會有處罰的效果。這個條例頂多就只能說明不符合穿著規定,但具體案件仍然是回歸軍刑法或刑法。

第二,也是最大的問題,那就是國防部根本不能提告。本次的案件中,本罪法條所條所要保護的,是社會、國家利益的「社會法益」,本來就沒有辦法提起告訴;況且,本條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只要知道案件就可以進行調查,也不需要國防部告訴。若把這邊的「提告」解釋為「告發」,也會遇上檢察官已經知情,告發已無實益的問題,實在不解國防部的發言意義何在。

國防部的法律知識應該重教育

不僅這次的案件,國防部及軍中人員的發言,常常語出驚人,也讓人不解軍中是否真的有在進行法治教育的推廣。如果軍中人員沒有法律的意識,又怎麼才能適當執行職務、使人民尊重他們呢?呼籲國防部應該正視這樣的問題,讓法治教育在軍中扎根,也能改善國軍的形象。

此處的500元為銀元,換算新台幣必須乘以30倍,也就是新台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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