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涉貪案外案:嫌犯該上手銬嗎?

立委涉貪案外案:嫌犯該上手銬嗎?
立委涉貪案外案:嫌犯該上手銬嗎?

【特約記者吳思賢特稿】台北地檢署正式起訴多黨立委集體收賄案,不過卻爆出案外案:還沒定罪的嫌犯應該被上手銬嗎?

雖然有不少人都認為,看到作威作福的立委們因為涉嫌收賄而被上了手銬「非常療癒」,不過有人權人士卻指出,要不要上手銬,恐怕「很有爭議」。

一位熟悉警察辦案程序的專家就指出,「嫌犯上手銬是正常程序,這是因為要維持法警與嫌疑人的安全。」一位不願具名的專家也向愛傳媒坦承:「上手銬此舉一向都是有爭議的,一直有人批評這樣違反了人權。」

可能不少民眾不解:為什麼對嫌犯上手銬會是違反人權?這是因為依照國際司法界公認的「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沒有被法院定罪之前,都只是嫌犯而不是罪犯,人權應該受到尊重。

更何況,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有明文規定。依據現行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條就清楚規定了:「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就此而論,嫌犯有抗拒、抗拒或自我傷害的行為時,警方才能夠上手銬或使用戒具,反之就不行。

進一步還可以再參照「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的第4點、第8點:「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施用戒具:(一)有第二點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情形者。但在押被告在戒護途中,除所涉為重大危害治安之刑事案件或有事實足認其有脫逃、自殺、暴行、被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外,戒護人員得不施用戒具。(二)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人,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自殺、暴行、被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 法警使用戒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應儘量避免暴露其戒具。 (二)對人犯身體及名譽之維護。(三)對已施用戒具之人,認無繼續施用必要時,應即解除。(四)不得以施用戒具為懲罰之方法。」

從以上檢警法規可以知道,對嫌犯上手銬有前提,而且還要注意被上銬者的名譽,包括不讓手銬露出以及被他人拍攝等。

民眾看到電視畫面上幾個政黨立委被上手銬的畫面,或許感到大快人心。有罪者被判刑,這是多數人對正義的期望。不過在此同時可能也要想想,萬一你我一般民眾,也在還沒有被定罪、而且願意配合偵辦的情況之下就被上手銬,還透過電視新聞畫面傳送到全台灣,是不是太侵犯人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