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失衡下的公視董監事選任機制

文/陳清河

提起公共電視基金會董監事的選任機制,從2009年7月起的第4屆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時,就開始出現因為董監事無法順利改選而被迫延任的紀錄。雖然依照現行公視法規定,每屆之董監事任期為三年;但是根據統計,第4屆董監事的延任達968天、第5屆延任58天,至於第6屆任期由於第7屆董事仍無法選出,如今已經延任超過580幾天。

心知肚明卻難於解決的原由

依據公共電視法第13條「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由上述條文的內容不難理解,問題就出在現行公共電視法規定,行政院所提名的董、監事名單必須經過立法院組成的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能順利聘任。

雖然公視董事會成員選任爭議的消息,偶而會在媒體中的新聞被討論,但是或許已司空見慣,眾人認知此事並非重大民生、經濟或醫學的社會爭議,僅視之為政治對話中「茶壺裡風暴」的場景。無可諱言,試圖解決此一間接民主投票選任公視董事的立法失衡問題,只好回到投票結構的數學問題去尋求解決。

回歸對公視法修法的期待

文化部李永得部長於四月中,前往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公共媒體法的推動進度進行專題報告時強調,公共電視有兩個核心問題仍要先解決,首先是經費來源的問題,其次是組織架構的問題。其中,公視董事會成員選任的議題對公視運作影響很大,所以需要修法調整選任方式。

其實,公視董監事會除了董事長之外,其餘的董事會成員皆屬無給職社會服務的性質。因此,在當下尚難改變具體作法時,應可在修法之前另行補充相關措施,例如可另搭配相關監督機制,加強對董監事成員附加公共問責的作法、限制其行政濫權的空間,以及承諾積極投入創造資源與理性分配資源的責任。

結語

無可諱言,只要是選舉必然會面對彼此立場的對立與利益的衝突,然而兩者都無助於公視實質運作以及整體產業的發展。從更上位的思維,如何降低政黨介入的機會以及放下既有偏見的態度之外,可透過具體外部機制讓公視董監事角色更為超然,這些想法皆可納入後續修法的考量。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台灣數位匯流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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