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修正刑法!拘禁傷害最重處無期徒刑 電腦合成詐欺加重罰

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針對拘禁傷害與用Deepfake詐欺要加重罰。(翻攝自YouTube@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針對拘禁傷害與用Deepfake詐欺要加重罰。(翻攝自YouTube@國會頻道)

近期頻傳詐騙集團囚禁凌虐求職者,及使用電腦合成製作不實影像詐欺的社會案件!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明定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來詐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去年爆發柬埔寨豬仔事件,人蛇集團以高薪誘騙台灣人前往柬埔寨等東南亞從事詐騙犯罪,而台灣也爆發「台北柬埔寨」詐騙囚禁凌虐求職者害3死案,種種引發引發全國關注,但現行《刑法》對於剝奪行動自由罪,尚無特定情狀加重處罰的規定。

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且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5種情形之一,得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樣態包含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

三讀條文規定,未遂犯也會受罰,而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此外,若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針對拘禁傷害與用Deepfake詐欺要加重罰。(翻攝自YouTube@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針對拘禁傷害與用Deepfake詐欺要加重罰。(翻攝自YouTube@國會頻道)

而近年隨著深偽技術(deepfake)快速發展,考量詐騙集團的犯罪手法亦推陳出新,恐會利用該技術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難辨真假的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博取被害人的信任加以實施詐欺行為,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與影響層面較普通詐欺行為更為嚴重,認為有加重處法的必要。

為防止Deepfake「換臉合成」犯罪,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犯詐欺罪,作為加重處罰的事由,包含「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只要構成其中一種情形,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而未遂犯亦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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