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部《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部《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院會今天(29號)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教育部表示,國教法自民國68年公布施行後,本次是歷次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包含:國民教育辦理、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組織、人員及編制、學生的入學、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國民補習教育等面向,以因應國民教育的發展需求,並回應各界對於國民教育品質的要求,以利國民教育各項事務的推動,本次三讀通過條文共計10章62條文。

 

教育部表示,修正重點包括提供「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各級主管機關組成任務編組之法源。為了推動國民教育政策及課程與教學相關事項,明定成立任務編組性質之「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相關中心(如特教中心、原教中心、輔諮中心),另為了保障相關人員權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辦法。

 

修法提供教育現場教師員額配置及教學的彈性。為了真實反映教育現場需求,增列各地方政府得從「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為考量點,進而配置學校所需教師員額。另增列合聘教師的規定,以滿足學校課程規劃需求,並明定規模較小學校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效。

修法賦予學校行政組織更大的彈性調整空間。為了因應學校組織變革及兼顧地方特性,使組織設置及分工更具彈性,原本不定明國小及國中所設單位的名稱,僅敘明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及各單位人員設置及任用方式。

 

修法保障無國籍學生就學權益。目前針對無國籍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學未有相關規定。基於教育權保障,且為了符應兒童人權公約,並考量他們就學權益,增列無國籍學生入學法源。

 

修法強化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監督機制。為了符合國民教育的目標與精神,達成因材施教理想,現行國小及國中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訂有學校違反規定處理方式,為了符合授權明確性精神,於國教法增列法源依據。另考量教學正常化為教育重要政策,增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督導相關事項辦法。

 

修法強化學生權益的救濟制度保障。為了符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七八四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為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得按相關措施性質,依法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等相應的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明定相關學生權益的救濟,依國教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的程序。

 

修法完備校長任期、不適任事實處理及回任教師機制。為了符合現場實務運作情形並審酌學校課務安排與校務行政運作,新增校長任期能配合學年度的起訖時間,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另為了確保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增列公立學校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針對校長回任教師部分,增列有關校長不得回任教師的除外情形。

 

修法強化國民教育階段補習教育措施。為了學校內部事權統一,強化管理效能,國民補習學校採學校附設進修部方式實施,國民補習教育並自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移列,增訂國民補習教育的相關規定。

 

教育部表示,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讓整體國民教育環境更加健全與完備,教育部並積極辦理國教法各項授權子法修訂作業,持續蒐集各界意見,落實本次修法的各項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