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立院三讀通過!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化國家

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2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親子關係部分則準用民法,採「繼親收養」,即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挺同群眾在場外落淚擁抱,並高喊「我們可以結婚了。」

一直在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努力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今天通過同婚專法,台灣成為亞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婚姻平權大平台17日在立法院外舉行「婚權緊急動員令:表決不能輸」記者會,聲援民眾聚集青島東路高喊「我們要結婚,立法院加油」。(中央社)
婚姻平權大平台17日在立法院外舉行「婚權緊急動員令:表決不能輸」記者會,聲援民眾聚集青島東路高喊「我們要結婚,立法院加油」。(中央社)

台灣同婚立法歷程,走過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人提出有關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案,並於民國105年12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通過初審。但為了符合106年5月的大法官解釋及去年的公投結果下,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緊接在後,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由中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今年5月,民主進步黨立委林岱樺也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立法院長蘇嘉全曾在5月9日、14日召開朝野協商,處理這3個專法草案,但朝野黨團並未達成具體共識。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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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上午11時左右處理同婚專法立法,各朝野黨團嚴陣以待,昨天已分別召開會議,擬定作戰策略與凝聚共識,但對於專法內容,各陣營內部都有不同聲音。

全案廣泛討論時,朝野立委發言踴躍,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兩度隔空交鋒,發言時台下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不少噓聲。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行政院提出的專法版本,不只遵照大法官會議決議,也符合公投意旨,希望大家在歷史性關鍵一刻,做出正確選擇。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說,748號解釋案出來後,引起社會發動公投,產生新的民意出現,社會在沒有共識、對話的狀況下,執政黨是否要逼大家按下表決器。

親民黨立委周陳秀霞指出,立法不能一步到位,要尊重大法官解釋意旨,也要去理解去年的公投結果,只有雙方互相體諒、理解,才能讓進步價值與思維更加彰顯。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時代力量會全力支持民進黨所提出的修正動議,「讓我們下禮拜祝福同志朋友,希望他們幸福、美滿。」

關於草案的第1、2、4條條文部分,為這次同婚專法立法的關鍵條文,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定義與成立關係方式,例如行院版採「同性婚姻」關係,幸福盟則是得成立「同性家屬」;林岱樺版則為成立「同性結合」關係。

今天院會處理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對行政院版內容做文字微調,提出再修正動議,在場立委有異議,開始逐條表決。

法案名稱表決時,一向表態挺同的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對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投下贊成票;在草案第2條表決,有關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時,有包括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林奕華、林為洲等人投下贊成票。

草案第4條表決時,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為,同性別2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國民黨立委許淑華、陳宜民、蔣萬安、許毓仁、林奕華、李彥秀、柯志恩投下贊成票;林岱樺則投不贊成票。

過去從未在法案表決時投票的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也在副院長任內首次出席投票,對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投下贊成票。

根據立法院會表決結果,包括民進黨立委江永昌、黃國書、許智傑、楊曜、洪宗熠、蔡適應、何欣純,及無黨籍立委趙正宇等在內,在部分表決時曾缺席或未出席;林岱樺則是對部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投出反對票;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蔣萬安、陳宜民、林為洲、林奕華、柯志恩、李彥秀則是曾贊成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再修正動議。

此外林岱樺版中第8條有外界俗稱的「防偽條款」(防止假結婚),讓當事人的3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關係不成立。對此民進黨團提出「不予採納」的再修正動議,經表決後通過。

三讀通過的第1、2、4條條文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親子關係方面,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再修正動議,三讀條文為「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即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

另外,雙方當事人財產制,則準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的監護、扶養義務、繼承權利等,都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施行日期部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106年5月24日做出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若修法或立法在2年內未完成,同性2人打算結婚,得依婚姻章的規定,持2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今天挺同團體也早早發出動員令,號召民眾集結立法院外青島東路共同關注立法院內處理狀況。截至上午11時,包含青島東路、中山南路及濟南路上都被挺同群眾占據,主辦單位估計現場將近4萬人。

在表決攸關同性是否可辦理結婚登記的條文時,現場群眾高喊「我要結婚」集氣,當立院二讀同性可辦理結婚登記時,群眾高喊「謝謝委員」,也有人落淚擁抱身旁朋友,推動同志平權運動30多年的祁家威也上台興奮大揮彩虹旗,主辦單位也大呼「524我們可以結婚了。」

部分關鍵條文內容如下:

第1條: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第2條: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3條: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4條: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同婚草案三版本差異

同婚專法版本差異圖卡(製圖:Yahoo奇摩新聞)
(製圖:Yahoo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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