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都更條例 地方可代拆、容積獎勵提高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4)日三讀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對於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在取得住戶多數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另外,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條文,搭配建築法強制拆除的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的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

同時,為提高加速重建獎勵誘因,三讀通過修正第65條條文,實施容積管制前的中高樓層以上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獎勵上限;另對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促請於都市更新條例這次修正施行後,相關機關於解釋適用相關規定時,應注意遵守國際公約的要求,以保障人民的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