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新建建築應設太陽光電設備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增訂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的建築物,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該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三讀條文增訂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該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增訂,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開發地熱能的需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若未依規定探勘或開發地熱能,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若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