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增訂多元彈性資格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4)日三讀修正通過審計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因應審計業務有進用法律及公共政策專業人力的需要,增訂多元彈性的任用資格條件規定,並規範進用人數上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10月30日併案審查監察院、考試院函請審議審計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
審計部書面報告指出,審計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規定與現行公務人員考試、任用制度及相關法規存有差異,有必要修正調整。為接軌國際政府審計發展趨勢與潮流,政府審計逐漸發展為兼重考核各機關績效的效能性審計、加強考核各機關施政效能及辨識其施政潛在風險,適時提出意見給各機關。
審計部表示,除了具備會計審計、工程與資訊等審計人員核心專業知能之外,因應審計人員職能轉型的實務需要,也有多元延攬具有公共政策、公共行政領域專長人員的需要,以發揮審計積極功能,因此,這次修法增訂多元彈性的審計人力任用資格條件規定。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為應審計機關業務需要,得任用經銓敘審定綜合行政、法制等行政類職系有案且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為審計、稽察、審計員、稽察員。以此資格任用的審計人員,不得超過審計機關編制員額數的1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