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移民法 優秀外籍人才子女配偶可申請永居 侵害人權禁入國

立法院院會今(5/30)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鬆綁停居留規定、並增訂對台灣有特殊貢獻及高專人才、專業領域得首獎者、投資移民申請人配偶、未滿18歲子女、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權。

不過,三讀條文也明定,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的行為者,禁止入國;並針對曾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的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從現行的至少1年,不超過3年,延長為至少1年,不超過7年。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法案三讀通過後,民眾黨立委陳琬惠也於議場發表感言,她表示,此案主要為增進移民人權,保障家庭團聚權,她要肯定本次修法,也另呼籲勞動部從政策面改革,解決移工被迫勞動的問題。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近年認同台灣歸化我國的外籍人士越來越多,盼透過修法鬆綁居留規定,增加優質人才留台誘因,建構友善便利移民環境。

主管機關內政部也在立院院會三通修正條文後,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次是《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24年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一共修正63條條文,也要感謝立院朝野黨團支持,此次修法通過後,將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現行條文規定,外籍人士永久居留,需要每年在台灣居住達183日(半年),但實務上,高階白領人士因業務需求,得不定期出差,未必可長時間居住國內,為此,修正條文也放寬限制,改為最近5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才會撤銷永久居留權。

此外為考量家庭團聚權及兒童利益,修正條文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另外,為保障被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修正條文也放寬規定,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者,不會廢止其居留許可。

修正條文放寬規定,為延攬海外僑民返國,未來無戶籍的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也由7年以上縮短為5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183日,就可申請居留,另外,對於海外出生的子女持護照入國,也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而為遏止外來人口從事違法活動,修正條文增訂,如有容留或藏匿逾期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罰鍰;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將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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