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再生能源條例」修正草案 改建、新建築達一定規模者 需設置太陽光電

立法院院會今日(5/29)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改建的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不過若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不在此列。

經濟部報告指出修法緣由,總統蔡英文去年4月宣布2050淨零排放目標,所以有必要透過法規修正。此次修正條文參考德國法例新增規定,增訂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至於離岸風電方面,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等相關定義文字,讓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得以擴大。另外,有關小水力發電,三讀條文修正原先的文字定義,鼓勵圳路、水道、管渠及其他非專供發展水力的水利建造物,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

至於增訂方面特加地熱發電相關,若有開發地熱能之需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有效期間為5年,有正當理由者可於到期前2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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