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商船前往海盜出沒區域須先知會船員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3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船員法部分條文,有鑒於海盜日益猖獗,海盜出沒頻繁的區域與戰區具等同危險性,三讀修正條文明定,若前往海盜威脅區域,須事先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船員法部分條文及商港法第72條條文。現行船員法規定,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的意願,並簽同意書,但近年國際發生戰爭的可能性大減,反而海盜日益猖獗,近年來索馬利亞海盜攻擊事件呈增加趨勢,除戰區外,海盜出沒頻繁的區域也具有等同的危險性。

三讀條文增訂,船員隨船前往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倘僱用人未依航業法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也就是前往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須事先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才能真正保障船員安全。

另外,為有效解決民營化時代有關公有與民有商港設施損壞賠償問題,以維持商港與船舶的正常營運,立法院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商港法第72條條文。

由於現行條文僅針對損壞「公有」商港設施,才需償還修復費,而三讀後的條文則將「公有」刪除,改為損壞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應償還修復費。而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損害事故的證物保全,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辦理。(編輯:趙蔚蘭)11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