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國安法》嚴懲經濟間諜罪 竊取關鍵技術最重關12年罰一億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並重罰經濟間諜罪。(圖/截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並重罰經濟間諜罪。(圖/截自國會頻道)

[周刊王CTWANT]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新增「經濟間諜罪」,明定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等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不法所得利益加倍。

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會於2月17日通過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會銜擬具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朝野立委也提出近20案版本併案審查,盼有效管理並遏止不法,立法院會於今天完成三讀。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任何人也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則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

罰則部份,這次修法新增罰則明定,如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如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由於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三讀條文規範,訂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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