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家暴法》修法 防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納保護令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

[Newtalk新聞] 立法院今(21日)三讀《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幾項修法重點,其中針對網路時代出現恐怖情人「數位性暴力」的部分,將「禁止散布家暴被害人性影像」納入保護令範圍,同性配偶與其四親等以內親屬也納入家暴法適用範圍,此外,後準用家暴法刑事程序相關規定,警察人員若發現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

此次修法明定,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得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得命其刪除。另外,得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而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前項網頁資料與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修法也明定,若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準用本法之所有刑事程序;警察人員發現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

修法並擴大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規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禁止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等措施,也納入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

另增訂,家暴或違反保護令之被告,若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之情況下,違反法官或檢察官附款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信或命令其遠離相對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地之特定距離等應遵守之條件,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這次修法也擴大保護對象納入同性婚姻者之親屬,凡經合法登記而有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間,適用家暴法認定的家庭成員,以利保護令聲請及社會工作者介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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