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營業場所消防設備故障可直接開罰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營業場所如果違反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及維護,可直接開罰,罰則也從現行的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如果屆期仍不改善,可按次處罰。

為完善消防制度,以及因應民國109年發生的台北林森錢櫃KTV大火、110年的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行政院會在111年3月24日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內政部指出,消防法這次共修正27條,是公布36年來最大幅度調整。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對於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三讀條文明定,未來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現行的6000元至3萬元,提高到2萬元至30萬元。

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三讀條文也明定,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其服勤人員應先經過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定期複訓,以確保災害發生初期,能有足夠自主應變能力。

而為加強危險物品場所管理,三讀條文也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需設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並明定其須經專業訓練合格,及定期複訓。若未置合格安全技術人員,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在掌握救災資訊的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消防機關為執行緊急任務,可以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的權限,以利執行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電信事業不得拒絕。也規範石油煉製業等業者,發生災變時,管理權人應立即依規定通報,克盡災害通報責任。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謊報火警的罰則,從現行可處3000元至1萬5000元,提升為1萬元至5萬元;營業場所違反設備規定,由目前的可處6000元至3萬元,拉高為2萬元至30萬元;營業場所違反防火管理規定,也提升為可處2萬元至30萬元。如果業者等規避防礙檢查或火災調查,未來最高可罰10萬元罰鍰;而危險物品場所違反相關規定,罰鍰上限也從現行10萬元提升至30萬元。

現行消防法雖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但當初立法時,考量消防設備師、士數量不足,可由專技人暫行。但目前消防設備人員已近運作需求人數,三讀條文也明定專技人暫行的落日條款,期限為修正條文施行後的5年止。(編輯:蘇龍麒)1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