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增訂條文立院初審通過 花敬群:保障地主收回土地權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27日)初審通過「土地法」增訂條文,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指出,修法後將要求政府每年主動通知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規範合理請求收回土地的時效,加強保障原所有權人權益。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27日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列席備詢,他表示,「土地法」增訂第219條之1,主要是配合大法官釋字第763號解釋,政府應定期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若土地使用後來有所變更、未依徵收目的使用,原所有權人可申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土地。修法通過後,將有助於土地資訊的充分揭露,並保障地主權益。花敬群說:『(原音)本修正案規定,將有助於充分揭露土地徵收資訊,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主張收回土地之權益。本部目前並積極規劃相關執法等配套準備工作,期能盡速完成修法及施行。』

這次修法也增訂原地主請求收回土地的長期時效,規定為核准土地徵收計畫書所載使用期限屆滿次日起算10年。民進黨立委張宏陸詢問,若民國89年以前被徵收的土地,原地主現在才得知未依照徵收目的使用,是否有權請求收回土地?花敬群表示,要看政府部門後續是否有做情勢變更等,原地主仍可能有權利請求廢止徵收或撤銷徵收。

張宏陸提醒內政部,若過去被徵收土地的原地主也有請求權,未來各縣市相關請求案件有很大機會會爆量。花敬群則回應內政部已在處理,會預作規劃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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