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5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將現行民法成年年齡20歲,下修為18歲,施行日期為民國112年1月1日。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作為民法主管機關的法務部指出,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的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的能力,已不同以往,社會各界也有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的倡議。

法務部表示,考量現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者,例如日本於2018年6月修正民法,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而且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的完全責任年齡,也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

法務部指出,為避免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的感覺,經審慎研議後,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將成年年齡自20歲調降為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通過國民黨立委謝衣鳯、鄭麗文、溫玉霞、洪孟楷、林奕華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鍾佳濱、高嘉瑜,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與行政院、司法院所提等10個版本,將民法「滿20歲為成年」的條文,改為「滿18歲為成年」。

此外,委員會今天也初審通過相關配套條文,例如將現行訂婚年齡為「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改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結婚年齡部分,現行規定為「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 歲者,不得結婚」,改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

多名立委也關心,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時,會不會影響相關人等的既有利益,以及對社會產生衝擊;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條文有明定緩衝期,為112年1月1日施行,而屆時未滿20歲者,已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繼續享有到20歲。(編輯:郭無患)1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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