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特定場所知悉吸毒未通報最高罰100萬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規定特定營業場所入口處應標示反毒資訊,違者處5萬至50萬元罰鍰;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方處理,最高罰100萬元或勒令歇業。

(中央社/資料照片)
(中央社/資料照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行政院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裁示,行政院版完成初審,全案不須交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另外,立委郭正亮等人所提修法版本,請法務部盡速研商1個月內送到立法院,將擇期再審。

蔡易餘會後受訪表示,修正重點包括賦予法務部設立基金,並列舉6項基金主要來源,基金規模新台幣20億到30億元,用於毒品相關防制業務。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或教育部,不能因設立基金而減少辦理毒品防制的業務或預算,基金設立讓法務部有更大能量對抗毒害。

他表示,其次增訂特定營業場所可能是毒品氾濫的高風險場所,課以相關作為與通報義務,包括須在入口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指派一定比例的從業人員參加毒品危害防治訓練,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蔡易餘說,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必須通報警察機關,若未通報訂有罰則,先是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且負責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採併罰。

草案也定「知情不報」條款,初審條文規定,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1年6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

蔡易餘說,「知情不報」最高可罰100萬元,情節重大可勒令歇業,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罰。